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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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一、发生医疗争议后,当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申请时,当班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医务科、沟通办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室提供。复印地点:病案室。
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三、封存病历应当在患方及医务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四、病历封存袋采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封。封存前,先检查封存袋的完好性,并制作封存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封存事由、封存时间、封存地点、封存内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住院号、病历的起止时间、复印的张数等)、封存时限及参加封存人员签字等。封存记录医患双方签字,封存袋缝隙处用白色密封纸条密封,在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名并按右手大拇指指印。 五、医院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六、病历封存后如需启封,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院可以自行启封。
七、封存病历前,参加封存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代表身份并留存其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封存完毕应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b1afbb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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