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03 02:24: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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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调查报

题目: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探析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

学院 法学专业

学生姓名

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探析社会

保障制度的法律保障

摘要 :世纪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加速转型时期,现存的城乡二元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健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现行工作之必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具体的实施及完善离不开相关法律的保障。此次社会实践活动主要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来探析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

农村地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施的现状,提高了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但目前仍存在不同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水平差异较大,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仍需加强,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尽管有所极强但仍有不足,部分农民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认识仍存在误区。因此,加大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成为必要。《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布为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参考,如何权衡各个方面的利益、提高其操作性则成为了我们着重探析的方面。

关键词 :农村合作医疗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

世纪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加速转型时期。十一五时期提出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现存的城乡差距和城乡二元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农村医疗保障对于地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保障体系出现缺陷,将大大削弱农村经济的发展基础,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由此,也将导致农民健康水平及劳动力素质的下降。因此,健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尤其是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现行工作之必要。目前,尝试建立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在试点地区推行并向全国所推广。任何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现状,了解其在实践过程中的优缺点,从而准确的把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保障方面所关注的问题,从而提高法律的现实操作性,进而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并为不同保障模式的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日前,《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再次将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的关注升温,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此形势下,我们展开了此次社会调查活动,调查了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现状,着重从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来探析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

此次社会调查主要以问卷调查法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河南省巩义市挑选了具代表性的八个村进行调查。调查问卷及个别访谈的内容主要围绕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了解途径、了解程度、参加或者没有参加的原因、参加后在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对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看法、其所存在的优点及不足之处、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的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的总结及分析,我了解到了以下情况:

农村地区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施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了传统合作医疗的解体后,政府投入不足及卫生资源城乡分配不平衡,农村医疗保障状况令人堪忧及农民增收缓慢与医药价格上涨迅速之间的矛盾突出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大大减少了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以政府为主导、集体与个人相统筹的多方向的融资渠道,疏散了农民的就医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

与此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体制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对我们而言,也是不可回避的。通过此次调查,我总结出以下几点。首先,农村的参保意愿不强。这一方面源于农民的对健康投资等观念不强、分散风险的意识淡漠,另一方面则由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其提供保障的程度较低,对农民来讲缺乏吸引力。其次,医疗保险的资金筹集不足与管理不到位。新型农合强调国家、集体与个人的三方向筹资,这在农村经济发展程度较好的地区可以保障筹资工作的实施,而在经济贫困的农村地区,农民的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一链上将出现明显的漏洞,进而无法保证整个环节的实现。同时在有些地区,参保资金的收取缺乏明确的法规与政策规范,使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混乱。再者,对医保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力度不足。在试点地区的施行过程中,有的地区没有实行先行的资金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这使保险的作用发挥的过于滞后,无法起到先行预防的作用;有的地区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有的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除了以上阐述的几点之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保障的水平较低,地区间差异较大,各方面在追求自身利益上的非良性角逐,如医院的“大药方”仍然比较明显。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应当做好农民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引导工作,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同时,进一步的明确新农合的方向和趋势。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相关社会保险法律的规范,用法律来说话,将大大提高该保险制度的实施水平与质量。近几年来,国家对合作医疗的法律建设给与了很大的关注,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纳入强制实施的法律范畴,新农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从而在认识上难以取得共识。新农合的法律保障问题,以新农合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保障问题亟待解决。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关系国际民生的基本制度,人们对专门对该项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自年起,《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便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公布更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一项巨大的进展,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标示着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规范方面的建设又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同时,我们也产生了一些疑问,这也成为了立法保障过程中人们关注的焦点。

首先,《社会保险法》何时能与我们见面?

从《社会保险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至今,已长达十五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从广泛的征求专家意见到最后的公布,历经了三年的时间,可谓是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从《社会保险法》曲曲折折、反反复复的立法历程来看,谨慎立法、质量立法的思维成为主导思想。的确,要想深思熟虑的考虑问题,为公众群体、公共部门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缓和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需要通过较长时间的考察与研究,这这项法律恰当规范社会关系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不过,此间长达十几年的漫长的等待与经历的不断反复,已使民众望穿秋水,眼睁睁的地期待,却享受不到法律出台、切身权益得到维护的实际利益。由于各方面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使各方在社会的协调配合方面达成共识存在较大困难,同时,对立法过程过度追求精益求精等因素导致目前的现状。而这种状况可能会导致种种问题可能愈演愈烈,矛盾冲突性更强,加之某些公共机关的干预,就有可能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甚至滋生出新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的早日出台是广大民众和众多学者所热切期待的,现实中愈演愈烈的问题和积重难返的矛盾都日益强烈的呼唤一部社保法的早日出台,在社会需求紧迫的民生领域,公共部门的利益应当让位于公众利益,再者,立法应灵活运用“先出台再完善”的原则,一部公开的不断完善的法律往往比迟迟未露面的法律强很多。

其次,《社会保险法》如何做到统筹我国目前的社保制度,避免“碎片”现象?

我国目前的社保制度可以划分为三四个,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烈的现实需求,即使在同一个大制度里,也存在诸多小碎片,例如,城镇基本养老制度费率不统一,各种开发区基本养老制度不统一,农民工群体在不同地区被分割在不同的制度里,大碎片套小碎片的情况非常严重。这可能引起的群体之间的相互攀比将导致社会摩擦和社会矛盾,其次,不利于社会的公正与社会的劳动力等要素的流动,再者,不利于拉动内需,从而使社保制度的长期建设产生不稳定因素。

为了有效避免碎片现象的消极影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范与保障作用尤为重要。在当前的制度起步阶段,通过社保法的有效规范,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与实现制度财务可持续性二者的相辅相成,才能增加制度收入,提高支付能力。只有社保基金盈余才能谈得上提高待遇水平,形成良性循环,实现制度的双赢,从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大一统”。年月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今年,亿万农民工的社保转续困难有望切实得到缓解,这对经常频繁在各省市迁徙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我们将共同期待酝酿之中的《社会保险法》早日缓解当前的趋势,有效解决当前的矛盾。

最后,《社会保险法》能否实事求是,成为一部解决实际问题、显示操作性的法律?

对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的理想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框架、基本要求和基本制度也在《劳动法》独立设立了第九章“社会保险福利”,并于第七条第五款做出了详细规定,作为《宪法》和《劳动法》下位法的《社会保险法》,其关键在于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

因此,一部好的法律重要特点就是其可操作性,如果制定的《社会保险法》仅是些原则性话语,不能解决实际具体问题,倒不如不制定出台或暂缓制定出台。制定《社会保险法》要明确提出解决诸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历史债务、基金保值增值难、统筹层次低、基金监管难、社会保险覆盖面应有多大等问题的具体建议。要把我国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践当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加以吸收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机制。从而,切实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问题,有力的实现保值增值,有效的化解劳资关系,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利于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综上,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程度的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早已成为各国的共识,社会保障的立法也让人民群众寄予厚望,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适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实施的经验,选择建立适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和制度建设,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尽管社保法草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它的公布依然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正式步入法制轨道,法律规范形式的深入正在使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聚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相信一部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的、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保险法》终将出台,从而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分享到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6e3778a0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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