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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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p1EanqFDPw (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 (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DXDiTa9E3d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
(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 (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 (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
(七)配合或组织实施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
(九)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RTCrpUDGiT (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5PCzVD7HxA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选举和换届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jLBHrnAILg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筹备工作;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表决等各项活动: (三)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四)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街道办事处解散、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组织召开决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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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xHAQX74J0X (五)对出现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中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的紧急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LDAYtRyKfE (六)对业主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的,负责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直接组织换届选举;
(八)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Zzz6ZB2Ltk (九)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公章; (十)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十一)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 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或受街道办事处委托依法开展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dvzfvkwMI1 (一)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根据街道办事处组建筹备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四)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五)在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或业主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表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有关职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rqyn14ZNXI (六)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EmxvxOtOco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辖区内城管执法、公安、安监、工商、司法、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问题。会议可邀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SixE2yXPq5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办事处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九条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6ewMyirQFL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kavU42VRUs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应设立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可委托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y6v3ALoS89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M2ub6vSTnP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房产、价格、城管执法、工商、环境保护、质监、民政、安监、公安和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及其相关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0YujCfmUCw 2 / 20
第十二条 广电、通信、电力、水务、环卫、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公共服务正常开展。eUts8ZQVRd 第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表彰与惩戒等行业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
各区政府应当创新扶持政策,在老旧住宅区和原农村城市化社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和提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物业服务的具体监工作。sQsAEJkW5T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探索推行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等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物业服务新模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GMsIasNXkA 第十七条 鼓励物业服务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TIrRGchYzg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十八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二)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7EqZcWLZNX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或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前期)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规定或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五)维修、养护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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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必要汇总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形成健康导向;推出后续制度)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法定条件后,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报告或10名以上业主以书面形式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请求的,应在30日内负责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lzq7IGf02E 筹备组在30日内无法成立的,经街道办事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长60日内成立。
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7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担任。zvpgeqJ1hk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仍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建设单位可不作为筹备组成员。NrpoJac3v1 第二十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小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业主义务;
(四)本人及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五)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时间; (六)临时管理规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代表名额应当考虑物业类型、幢(梯)及建筑面积的均衡分布,并根据业主推荐票数多少确定。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或业主请求之日起5日内,制定组建筹备组的公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1nowfTG4KI 组建筹备组公告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条件、产生办法和提交资料的方式、时限等。
社区居民委员应根据组建筹备组的公告,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的业主推荐票数应当不低于业主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并根据得票率高低确定。fjnFLDa5Zo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7日。公示期间,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复核。tfnNhnE6e5 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且业主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工作职责、工作规则等,公告期不应少于7日。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HbmVN777sL 筹备组成立后一个月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筹备组进行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各业主所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通过召开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筹备工作的决定。筹备组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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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83lcPA59W9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无法按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mZkklkzaaP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成立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工作。AVktR43bpw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业主联系方式和各业主所有建筑专有部分面积情况等。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查阅。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应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查询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ORjBnOwcEd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缴纳筹备经费。筹备经费缴交标准为:物业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元缴交;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每平方米0.5元缴交,建设单位缴交的筹备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2MiJTy0dTT 第二十八条 筹备经费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经费结余部分应当转入公共收益资金账户。gIiSpiue7A 第三节 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15日。uEh0U1Yfmh 第三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或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宣传栏以及幢(梯)张贴的形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IAg9qLsgBX (一)在物业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三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阳台、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装饰装修和安装规范; (五)业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等缴交标准方式及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 (七)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其他应当予以约定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三)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四)业主代表的产生和业主授权委托的具体方式及主要内容; (五)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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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七)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资格、人数、任期和职务终止情形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规则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名称、使用和管理; (十二)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报酬。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大会代表并由其组成业主大会常务会议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还应当对业主大会代表的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以及业主大会常务会议产生方式、选举规则、委托内容、工作授权、具体职责、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WwghWvVhPE 第三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等原始凭证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其他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委托书等资料的保管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asfpsfpi4k 第三十六条 业主对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等有疑义的,经占业主总数20%上的业主提议并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必要的查验复核、重新统计等工作。(补充目的)ooeyYZTjj1 第三十七条 业主可以梯(幢)、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务,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规定,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各单位范围内的事项内容、议事方式、程序等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BkeGuInkxI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以下内容: (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
(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召开前10日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含20%,以下同)业主提议;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
(50%以上业主大会代表提议;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PgdO0sRlMo 第四十条 业主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核实提议的业主人数是否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业主委员会未核实或核实情况存在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30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6 / 20
面提议材料、业主身份证明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大会决定依法被撤销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形式及表决规则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除外。3cdXwckm15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业主大会会议拟表决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对业主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受理并予以说明,并可以对拟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修改。拟表决事项经修改后应当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h8c52WOngM 第四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v4bdyGious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以上,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基本信息、所有的建筑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J0bm4qMpJ9 业主大会会议的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公示并告知全体业主。XVauA9grYP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及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定。bR9C6TJscw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或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pN9LBDdtrd 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DJ8T7nHuGT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QF81D7bvUA ( 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总人数。
第四十六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4B7a9QFw9h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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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业主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ix6iFA8xoX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产生的经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等需要抄送全体业主的资料,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抄送:
(一)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四)其他电子信息传送方式。
业主的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wt6qbkCyDE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应当抄送业主的相关信息,按照业主登记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Kp5zH46zRk 抄送人应当保留已抄送的相关记录。
第四节 业主小组、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五十条 鼓励规模较大或条件较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立业主小组制度和业主大会代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500个以上业主的,可以以梯(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Yl4HdOAA61 业主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委托推选业主大会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见; (二)依法依约决定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三)依法依约决定本小组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大会代表主持。业主小组行使前款规定职责的程序,参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ch4PJx4BlI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代表由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大会代表资格及选举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qd3YfhxCzo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选举的业主大会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管理事项的表决权,具体委托的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E836L11DO5 业主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五)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大会的;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八)经业主小组半数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取消其业主大会代表资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以业主大会代表组成业主大会常务会议的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大会常务会议参加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小组的全体业主应当书面委托业主大会代表,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与会业主大会代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应当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业主大会常务会议方为有效。8 / 20
S42ehLvE3M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业主大会常务会议的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在业主小组的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大会代表在业主大会或其常务会议在投票时如实反映。501nNvZFis 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513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业主身份,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在本住宅区实际居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能力; (四)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五)未发生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七)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无直接的关联业务或利害关系;
(八)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 (九)具有履行业主委员职责的工作时间;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社区居委员会或其居民小组中任职的业主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jW1viftGw9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当选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下简称“面积、人数双过半”,方能当选。xS0DOYWHLP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也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通过业主大会规则予以约定。
LOZMkIqI0w 鼓励业主大会聘请专职人员具体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信访处理和日常事务,专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培训,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薪资报酬等。ZKZUQsUJed 第五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或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四)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dGY2mcoKtT (五)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代表全体业主就物业管理事宜依法进行诉讼;
(六)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依法使用和管理; (七)审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申请; (八)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等情况; 9 / 20
(九)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显著区域内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成员名单;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首期、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处分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三)项应当长期公布,若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前款第(四)(六)项应当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10日以上,(五)(六)项应当同步在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网站公示。rCYbSWRLIA 前款第(七)(八)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FyXjoFlMWh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存在下列行为:TuWrUpPObX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或停车费用减免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产;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的;
(七)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八)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利益的;
(九)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利害关系人就业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第(一)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15日内依法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八)至第(十一)项所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自知道该情形后30日内予以查实,情况属实的,在15日内依法进行公示。委员资格自公示之日起终止。7qWAq9jPqE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上述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可在收到业主请求后15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其常务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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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业主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终止其资格的;llVIWTNQFk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出现上列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终止。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到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社团法人登记。yhUQsDgRT1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身份证明、个人简历、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齐上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将业主委员会情况录入厦门市业主委员会管理系统;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证明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MdUZYnKS8I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事项内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09T7t6eTno 第六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e5TfZQIUB5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以书面形式召开。s1SovAcVQM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GXRw1kFW5s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同时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或者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涉及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重要事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UTREx49Xj9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六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六)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七)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八)业主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其他书面材料和音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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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8PQN3NDYyP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mLPVzx7ZNw 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仍未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表决重大事项等职责,代行时限可至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止。
AHP35hB02d 第六十七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NDOcB141gT 第六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内派出所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由街道办事处解散该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1zOk7Ly2vA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执行秘书或者其他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fuNsDv23Kh 业主委员会委员离任时,全体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对离任委员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本市物业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配备一名驻场负责的项目经理,项目较小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tqMB9ew4YX 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非住宅项目必须由物业管理师担任项目经理;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必须由持有效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者担任项目经理。HmMJFY05dE 物业项目经理在该项目任职期间,应当依法履约、守法尽职。经查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并在信用系统中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ViLRaIt6sk 第七十一条 非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等合法有效证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息登记。
9eK0GsX7H1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的合同履约监督和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自觉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遵循行业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定。
naK8ccr8VI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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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标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重要信息,并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标牌长期公示。B6JgIVV9ao 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2IpeFpap5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报表;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四)前期物业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五)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等其他有关资料。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备案。3YIxKpScDM 合同主体、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实质性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gUHFg9mdSs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建设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但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uQHOMTQe79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处办公用房、门卫值班用房等;不包括设施设备用房、架空层和建设单位出售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活动用房或健身用房等。IMGWiDkflP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七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设计图纸中标注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进行审核。WHF4OmOgAw 国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核查;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在房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字样。aDFdk6hhPd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承接查验中发现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约定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ozElQQLi4T 第七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CvDtmAfjiA 住宅物业经合法手续改作商业使用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可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第八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依照有利于安全、公平、合理地使用物业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参照本细则三十二条。QrDCRkJkxh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公共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转嫁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或社区服务的有关职责。4nCKn3dlMX 13 / 20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二)制定物业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制止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有关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将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重大物业管理措施报请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 (五)发现违反规划、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物业装修、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ijCSTNGm0E (六)按照有关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制止有关禁止性行为实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供水、供电、供气事故,物业公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安全防范的应急预案;vfB1pxanfk (三)制定和实施安全巡查、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依法依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依法依约报告或提请业主、使用人及业主委员会消除安全隐患;业主、使用人及业主委员会不积极落实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督促整改工作。JbA9VhEou1 (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六)依法依约申报或保障安全措施、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整改等经费;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建立物业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应急服务:X7Ahr18pJI (一)合同期未满,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出现管理真空的; (二)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委员会同意选用应急服务企业的。
应急服务合同的期限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约定 。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可参照物业服务最基本标准执行,物业公共服务等费用由业主承担。
b3zqXLCqXo 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
第八十六条 前期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市或区工程交易中心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招投标情况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Zyytu5rc5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DVyGZezsrM 第八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物业管理手续20日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项目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物业服务14 / 20
用房,并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RQxPvY3tFs 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30日内,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验收情况告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5MxX1IxuU9 第八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经营性收益使用或管理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单独列账,并且每半年将收入和支出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10日以上。
jIw5xs0v9P 第八十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而全体业主人数半数及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半数以下业主没有明确表示异议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可以延期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xEve2buwnw 第九十条 业主应当按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房屋交付,是指业主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业主收到书面房屋交付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相应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已交付。房屋交付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约定。
KAvmyVYxCd 第三节 物业服务
第九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项目独立设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支出。Ywuu4FszRT 物业服务收入应当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提取的酬金。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半年至少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一次。业主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告。cstDApWA6A 对于业主委员会履职良好且其组成人员素质较高的物业项目,鼓励实行酬金制方式。 第九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qotL69pBkh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EksTCSTCzX 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并提前30日告知全体业主。Sgs28CnDOE 第九十三条 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应做好新旧物业服务的衔接工作,成立移交小组,做好相关图纸、管理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收支账目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必须移交的资料。6craEmRE2k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移交或者退出:k8qia6lFh1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或终止的;

(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被依法吊销,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未获批准的; (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十六条 业主大会选聘未依法取得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同时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y3qrGQOGwI 第四节 物业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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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二)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共用设施或房屋的用途; (三)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五)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六)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MZpzcAiHKo (七)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八)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封闭阳台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九)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十)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八条 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此款与第七十九条重复,建议删除)0VoHIjMIZ5 第九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所有的房屋、车位等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本人承担。dRoQe3gJeM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更新和管理责任,由有关业主共同承担。rNnYJNKKts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FJn6fxdLH9 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和自动消防设施,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TFmfLhHMWP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的部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管理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一百零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服务单位应当向下列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7Blnh0bNbw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付公共水电费前,应当将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向业主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水电分摊情况抄送供水、供电等有关服务单位。lxlvNKFOpd 未经双方约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有关费用,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扣收应当由业主承担的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ztkEju9PET 16 / 20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实际代收的费用及欠费清单及时缴交委托单位。NpjMPeCQTA 对未及时缴交水费、电费等费用的业主,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清单直接向欠费业主催收,并可针对欠费业主采取合同约定或法律许可的催收措施,但不得以部分业主欠费为由停止小区整体的供水、供电等。1ljUlY6R8h 第一百零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fhi3RIASmX 第一百零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各项费用。不得以下列理由拒交物业公共服务费:scibnr4TBE (一)尚未入住或房屋空置;
(二)个人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
(三)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或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 (四)其他部分业主不交费;
(五)其他物业使用人对本人造成生活影响或相关损失; (六)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

第一百零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G8hjTbyUQk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百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为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及时补充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核实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凭证后方可办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U4gspV1V41 第一百零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拨、业主决策、区级审查、市级复核”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用于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80gAVFvXjI 第一百零 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全体(或部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为准。mWfIqpZYyo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必须由专业维护保养机构负责实施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ASeRW8tZM5 第一百零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公示时可以在显著位置或以醒目方式要求反对业主提供书面意见;业主书面反对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以视为多数业主书面同意。OOeZsSX01M 第一百一十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采用业主自主管理的方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2Kd7YCq1gs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17 / 20
gGcgumU2v9 决定自行管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第一百一十一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经该物业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业主同意,并由该共有部分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费用。uCco06o3JP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出售之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占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相应费用。IybwwQS4Yw 第一百一十二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负责使用核销并实行第三方审价制度。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有效期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本物业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方案、使用金额、业主的书面签名等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在有效期内的,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确认。VubF2zm5dd 第一百一十三 有下列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紧急维修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9paNyjP6rT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脱落等,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化粪池坍塌溢出、地下管道爆裂、供配电设施损坏等特别紧急的突发情况,可以边施工边提交申请或施工后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程造价超过审价标准的,维修费用以审价机构出具的审定金额进行支付。nl9V43j7GA 紧急维修的实施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栏、梯道口等显著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Bh94ANN8Vh 第一百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续筹,续筹后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Pd8c6xh9aX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的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按时足额续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方式督促限期续筹;逾期仍未足额续筹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采取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并及时将业主未续筹情况报送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供利害关系人查询。397kCgKaoE 第一百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出具该房屋交易前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均足额缴交或续筹的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h57t70ebDk 第一百十六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核对并清算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v16BDKIcS1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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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区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提醒或责令其足额缴纳完毕并获得有效凭证,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JX6J9ucd6I 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XT5SFeGelo 第一百一十九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九十三四条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aP40bY9fA5 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示或业内通报;拒不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还可以予以业内通报或公开谴责oL48HHDgOM 一百二十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违反第六十七条规定,拒不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的,经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CH3hdr7h3s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负有责任的上一届或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专职人员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QC2pJbBii9 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百二十一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4y2xfV5jxP 一百二十二 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如何认定,建议均以违反法律法规即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严重影响社区秩序和稳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应当撤销其决定并公告全体业主。(与123条重复,建议删除——同意删除!iu1GLFylLw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违反第五十九条情形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wq1Oho2m0d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专职人员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Km0WN8wnfT 一百二十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YiZ5iS0otA 一百二十四 物业项目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当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ceZdOCupIh 一百二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专职工作人员有违反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诚信档案paYlkmXqXX 一百二十六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厦门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收取或缴存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D6XuQ6rrbE 一百二十七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物业服务企信息登记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未改正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R2XCmPVsqk 一百二十八 发生本细则第九十七条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级19 / 20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及时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查处。5YWKSzptF1 业主认为有关当事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侵权人主张其权益。
一百二十九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jUWTojTuUI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xQV1U3mv8o 第六章 附则
一百三十 已交付使用、配套设施不全或小区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区,由所在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改造整治,改造整治完成后符合专业化管理条件的,按本细则执行。LLU9qNQwn5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百三十二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百三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20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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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3706dc7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cb.html

《2019年《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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