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也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发布时间:2020-06-20 00:27: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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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也可构成贪污罪主体作者:梁军;作者机构:不详;来源:乡镇论坛ISSN:1002-7033年:2013卷:000期:007页码:P.37-37页数:1中图分类:F325.4正文语种:CHI关键词:贪污罪主体;村干部;中级人民法院;粮食直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枣阳市;职务便利摘要:湖北省枣阳市两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12万余元。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樊某、王某二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名被告提出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樊某原任枣阳市吴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王某为该村村委会委员、农经站站长。2005年7月,该村讨论决定将本村权属的机动地以村干部或亲属的名义申报粮食直补,套取粮食直补款作为村集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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