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出国(境)进修学习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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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出国(进修学习规定

更多精品: 总结 附属医院关于出国(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几年有关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进修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
3、若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4、在学期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备资格(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培养除外) 二、出国(境)进修类型划分
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部属单位资助或选拔的出国(境)进修。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留学基金(申请程序和办法以及表格、留学项目指南等资料可从***查阅下载,一般需提供WSK成绩。 2、世界卫生组织奖学金 3、世川奖学金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是指经医院选拔的,如:学校中华医学基金会(CMB)资助选派等等。
自费出国进修
经医院批准的,自行联系到国(境)外进修,费用自已解决。
到国(境)外攻读学位。一般不允许教职工到国(境)外攻读学历(位),如确因个人需要,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三、延期申请
1、要求延长进修期的,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总的进修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各科室必须对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延期从严审核,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请对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四、配偶探亲
1、因医院已实行教学假,故不再实行探亲假。职工如获准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先利用教学假,教学假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2、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原则上最多准假3个月,超过6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以探亲身份出国(境)期间,不得转为进修身份。 4、计划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逾期不归
1、公派出国(境)进修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研究生学历的自费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留学期限3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2、其余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超过期限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出国(境)期间待遇
1、任何职工出国(境)进修,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院手续,擅自离院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离院的当月,医院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工资待遇、酬金。



3、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4、对于首次批准时间为3个月内(含3个月)者,这3个月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5、其余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6、职工出国(境)期间(国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会保险等)按规定需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七、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假期待遇
出国(境)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医院将根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学习结束时间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出国(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1、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据首次批准的出国(境)时间享受相应的假期。[A=出国(境)进修时间] A=3个月,可休假10天;3个月〈A≤6个月,可休假15天;6个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经批准延期一次,期满后按期回院工作者,应在第1条规定的标准上根据所批准的延期时间扣除相应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满1周的按1周补足。 [B=第一次申请延期时间] B=3个月,10天;3个月B≤6个月,15天;6个月B≤1年,20天;1B30天。
3、在享受出国(境)假期内,工资补贴、酬金照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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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e03d77d12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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