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1-06-02 20:53: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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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居民对出行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行车越来越不能满足出行需求相当一部分人生活水平又达不到购买机动车(小型汽车)的能力以及城市公交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出行要求居民迫切需要寻求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城市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工具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电动自行车产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为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2010年以来,吴兴区交警大队进行了电动车防盗登记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电动车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相关调研,并分析了如何有效解决电动车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电动车;发展管理对策

一、引 1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1

三、电动车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

(一)车辆超标现象严重 2

(二)易发生交通事故 3

四、解决电动车管理问题的对策 3

(一) 统一立法,严格执行 4

() 规范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4

(三)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4

(四)加强执法力度 5

(五)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5

参考文献 6





一、引

当前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城市交通的日新月异,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在不断面世,自行车这种在我国百姓出行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外观、性能等也在发生不断变化。1996年,我国第一辆电动自行车“大陆鸽在南京研制成功,此后电动自行车便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以其轻便、灵活、省力、操作简易等优点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青睐。

随着道路上电动自行车的不断增加,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尤其是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是非机动车的定性以及其合法性的问题,已成为众多业内人事关注的焦点。20045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条款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定性为非机动车,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管理登记,但目前我国除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实现了对电动车统一管理外,多数省份仍未能及时出台相应法规制度,对电动车的管理仍处于观望阶段。尽管电动自行车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上牌,仍属于“黑户”,但随着电动自行车在速度、外型等方面的不断更新,使得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群体也在日益扩大,1998年,我国电动车销售量仅为6万辆2003年则升至400万辆面对着电动车队伍的日益扩大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已成为我区交通管理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最高时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续行里程: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少于25km 最大骑行噪声: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百公里电耗: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电动机动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而与此相对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另外,根据我国2004101日出台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中对摩托车规定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该标准同时还规定:使用电动驱动的车辆,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每小时而小于50公里每小时的二轮或三轮车辆为轻便摩托车

因此,只有时速在20公里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的车辆,则应定性为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三、电动车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管理工作制造了很多的难题

(一)车辆超标现象严重

1、车速超标,电动车“点摩化”趋势明显。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公里/小时,甚至50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40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二)易发生交通事故

1、车辆驾驶人因素。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不必经过培训、考核就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这些驾驶人对交通法规知之甚少,对车辆机械性能更是难以掌握,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不能正确处理和及时避让,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这类车没有上牌,极易导致交通事故逃逸,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难度。

2、车辆自身性能因素。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制动性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米,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米。当前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车辆存在超速、超重等违规现象,而车辆的制动系统在超速行驶中经常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驾驶人通常也没有头盔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失比普通自行车的损失要大后果更加严重。

四、解决电动车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应采用以下几项对策

(一) 统一立法,严格执行

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5公里/小时。这是我国现有的两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按照法律效力等级应当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即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在15公里/小时。这样就产生了矛盾: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出时速在20公里/小时的车辆却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能上路。针对这样的问题,在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骑行安全、便利驾驶人使用的情况下,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即执行最高时速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同时,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细则,改变现在电动自行车出现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规范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

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将电动自行车时速随意提高,所制造的电动摩托车不但各方面技术条件远不符合国家标准,各方面安全系数也得不到保证。而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为了掩人耳目,在车身上安装了限制车速的限速销,将车速限制在20公以下,但这种极易拔除的限速销在拔销后,车速便能立刻提高到40公里以上。而更有部分销售商在出售车辆时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销售车辆时帮助消费者拔除电动自行车上所安装的限速销,以达到提高车速的目的。因此,只有迅速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坚决杜绝电动自行车市场上以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名义出售电动摩托车的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现象,我们才能从源头上对目前存在的这种违规车满街跑的现象进行控制,而不会出现“一边卖、一边抓”的混乱局面,为我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

(三)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行为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理应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驾驶条件、驾驶资格与普通自行车相同,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电动自行车的机械性能与普通自行车完全不同,而与踏板摩托车很相似,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省却了办理驾驶证的步骤。现实中,大部分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因而很容易忽视骑行中的安全问题。

建议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规范,即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必须参加类似摩托车驾驶证的考试,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特性参加道路安全知识和道路骑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电动自行车驾驶资格后方能上路已经拥有摩托车驾驶证的可以直接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必另行参加考试。而后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资格统一纳入到车辆管理系统中去,这样的好处在于:对驾驶人进行驾前考核,促使其掌握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可以有效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一个很好的制约,使其认识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有人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与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一样都会被记录在案。

(四)加强执法力度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治理整顿。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交巡警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同时按照教育与处罚、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要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但又要区别于一般的非机动车,在执勤过程中对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查、严纠,营造严格、有序、规范的管理氛围。

(五)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交巡警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巡警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排除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葛力. 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法律缺失及对策研究[J].交通世界, 2009.25-28.

2.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电动自行车北京禁改限[EB/OL].

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2/31/content_1047791.htm, 2008.

3.农工党四川省委员会.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建议[J]. 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

4.马国忠, 吴海涛.电动自行车安全特性分析[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9, (3): 34-36.

5.孙明贵.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相关问题及管理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5-1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d6f5cda1c7aa00b52acba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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