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发生流失。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和销毁的管理。
4.责任:采购员、营业员、保管员、质管员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 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
5.1.1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的规定。
5.1.2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5.1.3 企业不得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2 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5.2.1 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5.2.2 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2.3 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5.3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管理
5.3.1 在库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5.3.2 营业场所内的少量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保管。
5.3.3 特殊管理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
5.4 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管理
5.4.1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5.4.2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处方保存5年备查。
5.4.2.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和用法、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不得涂改,处方保存5年备查。
5.4.2.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保存5年。
5.4.3 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审核应执行《药品销售管理制度》和《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5.5 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5.5.1 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5.2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人现场监督销毁,销毁工作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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