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 (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 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 政府的决定; (二) 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 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 (三)遵纪守法 , 品行端正 , 诚信廉洁 , 勤勉敬业 , 团 结合作 , 职业素养好 ,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 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
(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 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担任重要骨干企业领导职务
的,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担任企业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2年以 上或下一层次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 2 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初次任职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6岁; (四)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五)任党务职务的 , 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 在同一企业担任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 ,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工作。
第九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 可适当放宽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作经历、任职 经历、任职时间、学历等方面的要求, 破格选拔任用。
第三章 任职人选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与市场
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拟任人选以组织推 荐为主;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人的拟任人选, 应逐步过渡到以市场选择为主。
第十一条 通过组织推荐方式选择企业负责人拟任选需要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人选的, 主要采取会议 投票推荐和个别访谈推荐。
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有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参加。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拟任人选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场选择主要采取企业内部竞聘、市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竞聘、公开招聘和市场寻聘等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市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用工作程序》(成组发〔2006〕2 号),酝酿提出企业负责人拟任 人选。
第十四条 采取市场选择方式产生企业经营管理层负责人拟任人选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后,按管理权限组成考察组对拟任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六条 对拟任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民主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