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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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加强现金业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传统、居民交易偏好等原因,当前大额收支现金的现象极为普遍。经营单位大额收取支付现金,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面讲,会给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遏制偷逃税款带来极大挑战。本文结合案例,着重从单位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大额支付现金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
对大多经营者来说,只要能把货款收回来就行,一般不会管它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只要能降低采购支出成本,大都不会在乎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大额现金交易规模激增主要原因是为了交易方便,而对此引起的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
(一)会引起资金流物流流向不符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例:该公司收到一自然人张某现金50余万元,按其提供的地址发货后,根据自然人提供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段时间后,公司收到国税稽查局的处罚通知,认定公司的上述业务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同时5万元的罚款。
面对这样的处罚,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据理以争:这是正常的购销业务,我们已按要求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要补缴增值税、缴纳罚款?税务人员做出如下解释:经查,上述购销业务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张某购买货物后将其销往甲单位,公司只能给

张某开具发票,实际上公司向甲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本项业务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的处罚有理有据,必须按要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注:自20128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
资金的收取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上述风险就能有效避免。如果通过现金收取销货款,纳税人无法证明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相符,即无法证明资金流和物流一致,只要税务机关追究,纳税人就有虚开发票的风险。要是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资金流和物流流向一致,税务机关就不会认定为虚开发票。(二)会发生贪污公款营私舞弊的风险
由于大额收付现金对现金流向难以控制,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管理中的漏洞,一方面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

为单位的资金管理造成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收取的款项如果是现金,单位的应收账款再不及时对账,业务员收取现金后就可能不及时上交财务,给业务员造成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机会,这样无论对单位、还是对个人都存在极大的风险。
例: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进行审计,因落实一笔款项到销售商(以下简称乙企业)延伸审计,虽然双方往来的账面余额没有差错,但通过进一步审计发现乙企业支付货款基本都用大额现金,而甲企业的账面显示乙企业交回来的货款全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纳从业务员收到的现金后不急于入账,而是用现金到市场上以低于面值2-3%的价格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用银行承兑汇票入账,现金与银行汇票的差额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了出纳的腰包。我们大致估算一下,甲企业的出纳一年内因此获得额外收入十多万元,当然现在他正在为这种行为承担着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财务风险)(三)到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发生意外的风险
大额收取现金,会到金融机构存现金;大额支付现金,当然要到金融机构提前现金。无论是存现金、还是提取现金,都存在无可估量的风险,即使采取再严密的防范措施,发生意外的可能也不能完全避免。前段时间搞的全国人民人心惶惶的周克华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笔者就不多费笔墨阐述这方面的风险了。(四)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风险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向个人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五)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另一方面,对收取的现金收入,可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因此大额收取现金,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因此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其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上述四种行为,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就能有效避免“小金库”行为的产生。
二、避免大额现金收付的应对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为了避免因大额现金收付引起的风险,应从以

下几方面切实加强单位现金管理:
(一)加大现金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自律意识。将现金管理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单位负责人、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加强现金管理、预防现金腐败的教育,让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现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
(二)鼓励单位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采用转帐支付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支出途径清晰,安全快捷,可以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避免大量使用现金形成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形成坚持转帐支付为单位首选财务结算方式的理念。笔者所在的当地正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大力推广使用公务卡,这也能有效避免大额支付现金的发生。
(三)健全和落实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办理现金业务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形成现金管理有章可循,会计出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现金业务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银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单位现金业务的审计检查力度,同时,鼓励媒体和群众参与现金管理监督。对严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从严从重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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