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之评析

发布时间:2015-10-24 08:25: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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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之评析
作者:赵杨杨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5年第05

         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评析,指出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并指出其不足之处,以期能进一步明确我国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制度,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一直是司法界的一大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其没有一个明确、规范的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蓝图的逐步构建,我国的司法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号称史上最全、字数最多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运出台,它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解决了许多司法界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一、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解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司法解释进一步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界定,28条第一款对于不动产纠纷进行了解释,所谓的不动产纠纷是由不动产的物权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物权的基础上,是由于当事人对特定的物的权利收到损害引起的,这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纠纷的原因可以是因对土地以及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的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其诉讼请求权的核心是建立在物权身上,而不是基于债权。第二款通过对合同名进行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这样法院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时候就有了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标准。第三款确立了对于不动产所在地的认证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地址为主,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辅的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7a62b02af90242a995e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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