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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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英文名称:GuangzhouAutomobile&MotorcarcycleRepair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GAMRA
第二条本会是广州地区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民间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广泛动员、组织,团结会员、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士,自觉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支持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毁誉那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全行业的发展、技术进步、科学管理提供多方面的良好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和维护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每年一个主题,倡导行业正气,反对不正当竞争,改善行业整体形象,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分析行业信息,提供行业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技术标准、行业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依据和建议;
(四)协调维修业户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推动维修业户、行内行外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优势互补,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库,接受课题研究,依法开办技术、经营、咨询、中介等有偿服务;
(六)面向全体会员,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组织技术开发、攻关、培训、交流竞赛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推介经营新理念、新模式;开展行业评比,增强业内经营管理素质,提高行业的技术、经营、服务水平;
(七)开拓、发展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同行业民间组织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依法出版行业刊物信息资料,建立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宣传会员企业形象;
(九)建立畅通的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渠道,反映会员和业内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发挥行业代表的作用,贯彻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意图,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违反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技术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集体形象等行为,依据合理、合法的原则予以惩戒,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十一)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内调解、论证、鉴定、查处、评审等工作,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十二)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下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十三)依法开展有益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和托办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以单位名义加入。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能够履行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并参与其活动与工作的意愿;
(四)团体会员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业户(如汽车、汽车配件销售、汽车保有设备、油漆、油料、汽车用品和摩托车配件供应商等),汽车技术院校或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宗旨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参与协会工作的权利;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六)按规定依时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八)维护和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违反本章程或违反行规行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团体会员因停业、破产,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难以任职时,原推荐单位可以提出调整人选,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代行决定任免。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和正副秘书长,在各区、县级市设立联络处作为协会常设机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会长工作制度,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协会组织、宣传、技术、市场研究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各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必要时扩大至讨论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或人员出席。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协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

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协会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
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
理性和合法性;
(五)组织拟订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拟订专职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专职副秘书长
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五章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出版宣传刊物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草案已于20031031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a167bc960590c69ec376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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