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交易案例分析集

发布时间:2012-03-09 15:24: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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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交易案例集锦

【案例分析1

S公司812日向其客户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录,介绍了S公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套,并附有精美的图片。820A公司回电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308A309B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个货号订购100打,并要求大﹑中号各半,10月份交货,请S公司报价。822S公司发盘如下:“报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货号308A309B311B100打,大﹑中号各半,每双CIF旧金山12美元,纸箱装,10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830日复到有效。”828A公司回电:“你822日电悉。价格过高,每双CIF旧金山10美元可接受。”次日S公司去电:“你28日电悉。最低价每双CIF旧金山11美元,95日复到有效。”93S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开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双11美元,包装条款中注明“纸箱装,每箱15打”,其他与发盘相符。

S公司审证时发现了A公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加。S公司的习惯包装是每箱10打,考虑到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改,恐怕难以按时交货,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用。但到920日,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存中没有可装15打手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种为可装10打的习惯包装,另一种可装20打。S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系,纸箱很少见,该厂不能供应。附近的几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在此情况下,S公司一面四处落实箱源,一面于910日去电A公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10打或20打。

请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上述“纸箱装,每箱15打”的包装条款是否已达成?

【案例分析2

3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O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26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8日前复到有效。”4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12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21条第2 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3

19958月,我国某省一家能源公司A与美国某公司B订立了一宗大型施工设备的购货合同,合同规定了设备型号、技术性能指标、交货时间、价格等项条款,另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美方B公司未能依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发生了延迟交货的违约行为,而由于我方A公司在订约时对交货时间的规定期留有余地,故美方B公司的延迟交货未影响我方正常施工,从而没有给我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在美B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的违约行为发生后,我方A公司立即向其提出了违约损害赔偿,要求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索赔要求遭到拒绝,于是我方A公司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美国某法院)提及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当事人B公司依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请问美国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分析4

H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H公司提出20%的扣价索赔。当H公司经研究后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它国销售,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请问上述争议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5

我某公司从法国公司进口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货到目的地后发现有少数包装因有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现象。由于我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结果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以致引起自燃火灾。事后我公司向法国公司索取全部损失的赔偿。

请分析法国公司能否全额赔偿我方损失?

【案例分析6

1989年,我某公司向设立在欧洲某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员国)的X公司出口彩电一批,分两年8批交付,付款条件均为L/C即期,第一批交货顺利履行,第二批交货,因中方错发了部分规格,导致该外商退货,我方补发符合合同制式规格的货物。此后欧洲电视市场转疲,该外商来电称,因中方错发货及产品质量问题,决定不再从该公司购货,随后也未开出第三批及以后的L/C,中方多次催开信用证开果,而国内购销合同已全部订妥,积压电视机因制式问题国内无法销售。

如你担任中国公司的法律顾问,请问你将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案例分析7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8

我内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9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向美国出口一批包装货物,合同规定采用CIFNEW York术语,投保平安险,依据INCOTERMS2000解释。在我方收到美方依据UCP500开立的信用证后,按期装船,但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后不慎跌落在甲板上,致使包装破裂。

请问上述包装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案例分析10

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e to warehouse)。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卖方事后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上述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请分析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

【案例分析11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货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199718(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较忙,忘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证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

请分析在上述案件中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12

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FOBHK,即要求USD80/MTFOBHK

请依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案例分析13

国内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金,FOB术语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将整船货物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后因我国内货源紧张,请求韩国买方延迟派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反对。在信用证过期后,买方船到,我方装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并随附其它所要求的单据送中国银行某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但待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信用证已失去银行保证作用,韩国银行只能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已失踪。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中国港口来,我方也不能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造成我方货款两空的重大损失。

请分析我方在上述案例中应吸取的教训。

【案例分析14

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了装船通知给B公司。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要求卖方交货,卖方宣称卖给B公司的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请根据INCOTERMS2000,分析A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分析15

我出口企业按CIF条件日本出口一批服装。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企业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服装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企业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请问日本进口商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案例分析16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一进口商报价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NewYork术语,交货期为2000229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200033日才到达纽约港。

请问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方负责?

【案例分析17

某年10月,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买方)从某国进口了3000箱冻鸡,委托某航运公司所属的“东方”轮运输。“东方”轮在迪拜港装上全部冻鸡后,经过35天航行,到达上海港交货。买方在港口检查货物时,发现全部冻鸡解冻变质。经上海市卫生局鉴定,认为该冻鸡不适宜人类食用,买方损失价值计66000美元。

买方随后诉至法院提出索赔。诉称承运人对自己运输的货物管理不当,保管未尽职责,由此发生的货损,应负全部责任。承运人辩称货物在装船之前,冷藏舱设备已由当地船检局检查,船开往上海港的整个过程中,温度一直保持在-12——-17摄氏度之间,机器正常,没有损坏。货损原因由于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是管船过失所致。根据《海牙规则》,由于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行为疏忽所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所以承运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后经调查明,冻鸡变质的原因确系冷藏机的冷却器冻塞,冷气打不进冷藏舱,造成舱内温度过高,引起冻鸡解冻变质。

请问根据《海牙规则》,法院应如何审理?

【案例分析18

案例一:我国某船公司为国内一企业承运进口化学物品。承运人将其装于甲板上,但未在提单上注明货装甲板。因航行中天气恶劣。有一部分货物落入海中。当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称该货物属于甲板货。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案例二:19948月,南美某国一船公司承运一批花卉运往我国,并在提单上注明装于甲板上,但其中一少部分花卉装于舱内,因温度过高,当该批花卉到达我国港口时,少部分花卉已经枯死,于是我国进口单位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承运人以提单以注明货装甲板为由,拒绝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三:香港某船公司装运集装箱货物运往美国,运输合同规定使用集装箱船承运,但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部分集装箱货物装于一艘杂货船上,后因该杂货船失事,导致部分集装箱货物灭失,当货主索赔时,承运人提出享受职位责任限制,即承运人在一定范围内,而不是按实际损失赔偿。

请分别依据《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分析上述三起甲板货运输案中承运人的责任。

【案例分析19

某年523日,中国籍船舶“皇后”轮满载木材,从欧洲驶往上海港,于6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中午2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火势逐渐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如果未燃的木材也起火,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这样使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2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装运于甲板上的木材全部损失,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船舶到达上海港后,船长宣布了共同海损。

在本案中,共同海损总额为14.7062万元,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和为2680.0163万元,其中船舶分摊价值为1151.5078万元,货物分摊价值为1528.5085万元。

请据此计算船舶和货物各自应承担的分摊金额。

【案例分析20

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款?

【案例分析21

我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22

我向海弯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

【案例分析23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尔后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的损失都是单独损吗?

【案例分析24

1982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CIF香港向保险公司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在址后,又运往香港,进口商提货后发现罐头已生锈,所以只提取了未生锈的271箱。其余的又运返原地,我方公司遂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赔偿229箱罐头。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必须理赔?

【案例分析25

我国一出口企业向巴基斯坦出口一批服装,采用空运方式,D/P结算。

请分析上述做法对我方企业有何危险?

【案例分析26

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某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金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付款行托收支票时,被告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试分析该案中我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案例分析27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货一批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28

某制造商缔结了一项安特卫普船边交货 (FAS) 为贸易术语的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装特卫普提货的证明。

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

试分析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案例分析29

一信用证于199531日开立,金额为3万美元,有效期至1995531日,通知行应开证行要求保兑了信用证。1995415日信用证额增加了20万美元,有效期延展至1995831日。

问题 1) 保兑行是否必须对增加额及展期进行保兑?

2) 如果保兑行不愿再加保兑,该保兑行应如何行事?

【案例分析30

一议付信用证包括下述条件和表达:

A.允许分批装运;

B.已表明了货物的总数量;

C.提到了货物的不同尺寸;

D.未提及货物的单价。

在对受益人提供的第一批装运单据进行议付,而单据上对货物的描述列明不同的尺寸时,银行不知道货物是否按比例装运,因为信用证上没有对不同尺寸的货物说明单价和数量。

试问议付行能议付所提示的这类单据吗?

【案例分析31

因为I行在总行协调它所有的帐户,起着沟通的作用,所以I行某地分行通过位于同一城市的总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行总行根据该分行的指示通过A行电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给受益人。信用证清楚地注明议付行(A行)直接寄单给I行总行。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I行总行收到单据后办完信用证内部登记手续,然后通过联行邮递寄送单据给某分行。

I行某分行通过联行邮递收到了单据。审单后认为单据不符。

I行某分行通过总行传递一份电传证实书给A行表明由于明显的不符点,I行拒受单据。请求A行指示如何处理单据,并且要求偿还已支付的金额。

A行收到电传通知书,告知由于所述的不符点,I行拒绝接受单据。A行告知I行,它不接受拒绝支款,因为I行未遵守UCP500第十三条b分条和第十四条d分条,因此I行被禁止拒绝履行它的不可撤销责任。

I行某分行答复:

虽然总行于1994年7月1日(星期五)收到了单据,而开证行分行直至随后的星期二(1994年7月5日)才收到单据,因此拒受电传是在UCP500第十四条d分条允许的时间限制内发出的。

试分析I行的论据正确吗?

【案例分析32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行(议付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于是通知受益人由于明显的不符点,它们不能议付。由于不符点无法改正,受益人要求A行在保留/赔偿担保下议付。A行同意在保留权利下议付,并寄单给I行,告知I行:由于单据中存在轻微的不符点,它们已在保留下议付。在收到A行寄来单据的第九个工作日,I行电传A行电文如下:

“关于我行跟单信用证号777,你方寄来的单据,由于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不一致,因此,我们不接受如此提交的并由你行在保留/赔偿担保项下议付的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

请分析I行拒绝支款及在保留权利项下的议付是正确的吗?

【案例分析33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该信用证注明受UCP500管辖。I行采用电传通知书开立信用证,除其它条款中,信用证还注明下列条款:

1.金额为USD6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备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收到了证实开立信用证的如下电文:

1.金额为USD6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备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将220件计算机备件发运后,向A行提交了全部金额为USD60,000的单据。A行审核了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确定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议付单据后寄单给I行,并向信用证指定的偿付行索回了货款。I行收到单据后审单,确定单据不符。I行立即电讯通知A行,由于以下不符点,它拒受单据:

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备件,金额为USD60,000;受益人交来的单据金额为USD60,000,但受益人只装运了220件计算机备件,属装运不足;

I行通知A行单据代为保管,听候A行处理,并要求A行偿还I行USD60,000

请分析:根据UCP500的规定,A行是否须对文电传递差错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34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I行要求A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并加具了保兑。除其它单据外,信用证还要求一份装箱单。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A行要求付款。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装箱单没有采用载有受益人信头的纸张开立,并且受益人没有在上面签字。

请分析:

1)装箱单必须用载有受益人信头的纸张吗?

2)装箱单必须签字吗?

【案例分析35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如下:

全套正本三份提单作成发至申请人的指定人和一张正本提单被载货船只的船长交给申请人。而此时当单据 (缺少交给船长的那张正本提单)按信用证提交时,开证行因单证不符拒付。申请人已用从船长手中得到的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

请分析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案例分析36

信用证要求空运货物给申请人,一家银行议付了汇票,单据不符被开证行拒付。申请人提走了货物,将未付款的单据留在了开证行。

试分析受益人在此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案例分析37

有一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该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如下:

a) 520100%纯丝绸女裤;

b) 贸易术语为FOB×××港;

c) 从×××港运至ZZZ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不符,理由如下:商业发票未规定FOB×××港口贸易术语。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案例分析38

一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10,000包,受益人仅装运9997 ,有3包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水渍损坏。为此,受益人提供的信用证所需的提单中注明数量为9997包。

问单证是否相符?

【案例分析39

一信用证中有如下规定:

--开证日期:199341

--信用证到期日:1993531

--最迟装运日期:199351日。

请问: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期是1993531日吗?

【案例分析40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

1.采用空运

2.不迟于199475日发运

3.信用证到期日为1994721

受益人于715日向A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其中空运单中有如下注明:

1.空运

2.航空运单出单日期是1994620日。

3.航空运单用一个特定批注表示发运日期是199475日,航班号码为127

A行收到单据,认为由于以下不符点,拒绝接受单据:

延迟交单。空运单载明的出单日期是1994620日。根据UCP50043a分条,必须在装运后21天内交单,即必须于711日或之前交单,而受益人却于715日才交单。因此,A行将单据迳退受益人。

受益人通知A行,他们不同意拒绝接受单据的做法。按UCP50043a分条以及第46a分条应用的解释,装运日期是199475日,单据是在允许的时间限制内提交的。

请问A行的拒付行为正确吗?

【案例分析41

开证行(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限制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A行向R行索偿它在信用证下面的议付。

受益人提交单据给B行要求议付,B行确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B行议付了单据,并把单据送给I行并向R行索汇。 R行在偿付授权下偿付其索汇。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单确定单据不符后,立即电讯通知B行,因为明显的不符点,拒绝付款,并通知B行所开立的信用证不是自由议付的,而是限制A行议付的信用证。I行还要求关于处理单据的指示,和退还R行已付之款项并连同从付款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请根据UCP500分析R行偿付B行索汇正确吗?

【案例分析42

有一注明受UCP500管辖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下述单据:

1. 以开证行为汇票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提单开成空白抬头或者抬头人为I行。

该信用证同时载明下述特别条件:

信用证项下开出汇票的支付,只能在“实现再出口得款计划”以后。(Payment of drafts drawn hereunder will be made only after the realisation of the 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

受益人装运货物后,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开证行收单后通知受益人,虽然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相符,但由于它们未能从“再出口得款计划”中获得必要的资金,因此,他们不能付款。如果他们获得了这笔款项,他们将付给信用证项下的支款。

请问: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案例分析43

一张规定对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在发票日后180天付款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有下述条款:

“我行已开立上述信用证,该信用证适用于UCP500,但特别指示的规定除外。”

该特别指示如下:

根据本信用证开立的汇票不得在提示时贴现。按买卖双方约定,票款将于到期时在收到付款人付款后汇交。如到期后票款未付,我行不负责任。

请问:对受益人来说,该信用证可否接受?

【案例分析44

19978月,应我国国内A进口企业的要求,某省中行向香港B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150万美元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贸易术语为CIFShanghai,装运期为199710月底之前。信用证规定议付行为香港建行,并要求B出口商向中行开出18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香港B出口商在19971030日将信用证所需的所有单据提交给香港建行,其中包括“凭香港建行指示”(Pay to the order of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K Branch)为抬头的见票后18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香港建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即将单据寄交中行,并要求中行承兑汇票。中行收单后也认为单证相符,于是立即向香港建行发出了汇票承兑通知,香港建行凭此将150万美元的货款扣除180天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后,向香港B出口商付款。

19982月国内A企业以香港B公司未装货,涉嫌诈骗为由,向本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地中级人民法院随即于19983月向中行发出了该信用证项下货款的冻结令。

对此,香港建行认为自己已经凭中行的已承兑汇票向香港B公司进行了付款,属汇票的正当受让人,中行必须到期付款,否则将向中行提起诉讼。

请分析在此案中中级人民法院可否发出冻结令和禁付令?中行能否到期拒付?

【案例分析45

一开证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给受益人。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如下单据:

1.申请人违约声明书,注明:“按照XXX与YYY公司之间达成的第111号、日期为9411的合同,我方已于9422日装运了SSS加仑的油。发货后,我方等待YYY按上面提及的合同规定付款长达120天之久。YYY方没有支付应付之款,因此,YYY方违反了合同条件。根据该备用信用证规定,我方有权支取申请人(YYY公司)所欠USD++++的款项。”

2.一份注明装运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

3.一份证明装运了货物并表示了装运日期的运输单据副本。

根据商业合同的要求,受益人装运了货物,按照销售合同,受益人对于应付给他的款项向YYY方开立了发票,付款期限是120天。装运后第121天,受益人未能从YYY方收到全部款项。于是,受益人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备妥单据并提交给开证行索款。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符拒绝接受,理由如下:

延迟交单。按照UCP500第四十三条规定,单据必须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装运日期是199422日,而单据直至199463日才提交,受益人的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请根据UCP500的规定,分析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案例分析46

G银行于19993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规定于41日生效。3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

请依据ISP98的规定,问上述做法可否?

【案例分析47

B(潜在业主)之邀,P递交了一份标价为一千万德国马克的建筑工程投标书,随附一份G银行开立的金额为五十万德国马克的备用信用证。最后,B在证下提出索款要求,P抗辩道:B已与T签约,所以备用信用证已经失效。

请依据ISP98分析G银行可否拒付?

【案例分析48

有一“分期装运”信用证规定:“1月份装运100吨,2月份装运200吨;3月份装运400吨;4月份装运500吨”。如果受益人于1月份装出100吨;2月份未装出100吨。

请问: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于3月份、4月份按照信用证规定数量出运,能否获得信用证下的偿付?

【案例分析49

有一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

分期号: 本票号 到期日

1 AAA GBP××××.00 1999/1/1

2 BBB GBP××××.00 1999/2/1

3 CCC GBP××××.00 1999/3/1

4 DDD GBP××××.00 1999/4/1

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199911日、199921日、19993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支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毋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款汇票。19994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象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

请问: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50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通过A行通知受益人。除其它单据外,信用证还规定: 1)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2)允许分批装运。

在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两次装运之后,都获得了付款。在最后一次装运后,受益人向A行提交了单据要求议付。 A行审核单据并议付,A行把单据寄送给I行要求偿付。

I行收到单据后,确定单据不符,理由如下:

提交的提单是收妥待运提单并带有附加条文:“清洁已装船”。该条文是打在提单上的,没有按照UCP500第二十三条a分条第II款的要求注明日期。

受益人则认为交来的提单是正确无误的,与先前两次装运所交提单是准确相同的格式。先前,A行、I行以及申请人都接受了那些提单,并未声称有不符点。

请问:按照UCP500规定,I行在与申请人商量后已经接受以前装运相同提单的事实与它们现在拒绝提单和拒绝付款有什么关系吗?ISP98对此的规定又如何?

【案例分析51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在船只抵达之前,单据必须到达I行营业处(Documents must arrive at the offices of Bank I before arrival of the vessel.)。

受益人发货后向A行提交了单据。A行及时审核单据,发现与信用证相符,对受益人议付,并把单据寄给I行索汇。I行审核A行寄来的单据后拒绝接受单据,理由如下:延迟交单。I行收到单据日期是在船到以后,因此I行将代为保管单据,并听候A行的进一步指示。

请按照UCP500分析I行的拒付有效吗?

又如:一张备用信用证规定单据必须通过EMS快递开证人,但不要求快递收据。此时,如寄单人是通过DHL寄单的,问按照ISP98规定,此时开证人可否拒付?

【案例分析52

I行开立一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A行(议付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将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于是通知受益人由于明显的不符点,它们不能议付。由于不符点无法改正,受益人要求A行在保留权利/赔偿担保下议付。A行同意在保留权利下议付,并寄单给I行,告知I行:由于单据中存在轻微的不符点,它们已在保留权利下议付。在收到A行寄来单据的第九个工作日,I行电传A行电文如下:

“关于我行跟单信用证号777,你方寄来的单据,由于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不一致,因此,我们不接受如此提交的并由你行在保留权利/赔偿担保项下议付的单据。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

请问:按照UCP500规定,I行拒绝付款是正确的吗?

【案例分析53

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时,按信用证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1.全套清洁已装船远洋提单;2.保险单。

受益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所需单据提交给A行,A行审单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不符,理由如下: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日期。

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单以表明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据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

A行确定由于UCP500第四十三条a分条规定的交单时期以及信用证都在有效期内,它接受新的交单。A行在它们代为保管的单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凭证。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还有一个上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下述新的不符点,它不能付款:提单未表示承运人的名称,且提单是由代理人签字,未注明该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而这是UCP500第二十三条a分条所要求的。

这次,UCP500第四十三条a分条所允许的21天期限已过,在装船后21天之内,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

A行通知受益人他不能付款,要求受益人指示对单据如何处理。

请根据UCP500规定分析A行的拒付正确吗?

【案例分析54

一备用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支款时须提交一份有关申请人未能在“19969月至12月份间”交货的违约声明。但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9961031日。受益人于199711日向银行提交违约声明时遭开证行拒付。

请分析受益人在该案中应接受的教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1a648083d049649b665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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