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8-09-10 19:30: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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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银行卡盗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发行的银行卡的持卡人。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处于有效期内的符合保险单载明条件的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72小时内的下列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银行卡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而导致的资金损失;(二)银行卡被他人在银行及ATM机上盗取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三)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四)银行卡被他人在互联网络进行消费或转账导致的资金损失。对于银行卡因上述原因产生的银行卡挂失费用和重新置卡的工本费,保险人亦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或被他人诈骗所导致的资金损失;(二)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银行卡持有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号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三)银行卡在挂失生效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四)银行卡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使用条例,导致的资金损失;(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违法、故意行为;(六)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资金被盗期间产生的利息(包括透支利息)和滞纳金;(二)依据法律、银行卡章程、有关协议及其他文件规定应由发卡银行或其他单位承担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人家人、亲属及家庭雇员、寄居人员持被保险银行卡而发生的损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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