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

发布时间:2014-01-03 12:49: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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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的构成?

答: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如:“龙岩市 新鑫 汽车销售 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用语应当反映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其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用语,且行业特点要反映经营范围主营的第一项。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业用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非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含有“公司”字样。企业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二.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

 答:企业名称的核准机关与企业名称行政区划相符。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和冠以“中国”的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冠福建省(或福建)的名称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龙岩市(或龙岩)的名称由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冠县(市、区)名称的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法人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其冠以该企业法人名称的全资子企业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如:中国XX设备公司福建销售公司),该企业名称应当经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冠以“中国”字样,其冠以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子公司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如:中国XX集团福建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子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总局核准。

       合伙企业(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不冠省名,但可以使用省、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不使用省、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

       省、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由最低级别行政区的工商局核准。

 

三、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何表述?

答: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福建省、龙岩市、***县(市、区)。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一般与企业登记机关行政区划相同,但具备条件的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不冠行政区划、冠省名、冠市名。如:登记机关为龙岩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一般为“龙岩市”,但具备冠省名的条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以上)时,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为“福建省”。

      省、市、县连用的,如:福建省龙岩市***县(市、区)不属冠省名,龙岩市***县(市、区)不属冠市名。

 

四、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除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名称(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五、企业名称中不冠行政区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六、企业名称冠以“福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企业名称冠以省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省名(以下简称冠省名)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数额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的所在地行政区划为省名的,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数额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七、企业名称冠以“龙岩”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市名。

 

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闽西”“闽南”“闽东”“闽北”吗?

答:企业名称中只有区域俗称(如闽东、闽北、闽西等)且不含行政区划的,属于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应当报工商总局核准。

 

九、什么情况下可以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答:企业可以在字号之后、行业特点之前使用行政区划,使用时加括号,如: “新鑫(龙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十、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答:(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可以使用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同字号吗?

答: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十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哪些文字?

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以下字样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字号;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帝王”、“鬼都”等字号;有消极政治影响的“黑太阳”、“大地主”等字号;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字号;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字号;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字号;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字号;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及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十三、可以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吗?

答:对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作为企业字号申请登记的,除权利人授权以外,不予核准。

 

十四、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特征用语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服务海西发展优惠政策,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十五、可以使用“科技”、“实业”、“开发”、“发展”、“工程”表示企业的行业特征吗?

答:企业名称中单独或组合使用“科技”、“实业”、“开发”、“发展”、“工程”等字样作为名称行业用语的,视同无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不含上述字样与具体行业组合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含)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

3.其经营范围主营项目与同一登记机关核准的有体现行业特征的同字号企业经营范围主营项目不相同。

      与无行业特征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但有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可以核准。但是该名称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与前款所指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相同或相近且无投资关系的不予核准。

      未经科技部门认定,原则上不宜将“高科技”作为名称的行业用语使用。

 

十六、企业名称使用上遇到的新兴问题?

答: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服务外包”、“连锁”、“物流”、“电子商务”等字样体现行业和经营特征。允许使用“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XX”等用语或与之相关的用语核定经营范围。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名称的行业特征。

      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

      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文化传播”、“传媒”、“企划”等字样的广告企业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支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

 

十七、拟设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需延期或股东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在原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十八、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向同一登机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的怎么办?

答:登机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十九、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机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的怎么办?

答:登机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机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十、企业成立以后,可以随时变更企业名称吗?

答:为了保护企业名称的字号资源,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但是,下列企业名称登记未满一年的,允许办理名称变更核准和登记:

1.企业名称被撤销的;

2.企业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有关项目经营活动,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目的;

3.企业迁移登记机关相应变更名称中行政区划的;

4.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中的主营项目,相应变更名称中行业特征的;

5.公司类型变更相应变更名称中组织形式的;

6.企业改制的;

7.企业字号变更为与本企业所拥有的商标一致的;

8.符合企业集团、连锁经营登记条件,需在母公司名称中体现“集团”、在连锁总部企业名称中体现“连锁”字样的;

 

十一、申请集团名称需要什么条件?

答:凡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人民币,,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人民币的,允许申请依法设立企业集团。

 

二十二、企业集团成立以后,母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名称该如何表述?

答:企业集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用语的表述应与其母公司名称相一致,如企业申请在母公司名称中增加“集团”字样的变更登记,应在组建的企业集团成立后再变更,也可在申请组建企业, 集团登记的同时提出申请。原企业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的集团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因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不符合集团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资格的,应当要求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删除名称中的集团名称或简称。

 

十三、申请连锁名称需要什么条件?

答:拥有5个(含)以上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门店的总部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二十四、分公司名称该如何表述?

答:分支机构(非法人)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隶属企业的名称,并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隶属企业名称为无行政区划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应当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如:佳美建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场所不在隶属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内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如:福州佳美建材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由该名称中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同级登记机关核准。

      营业场所在隶属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内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省略该分支机构名称中的所在地行政区划,但是,应当标明分支机构的地名(如:龙岩新鑫汽车有限公司在龙岩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为“龙岩新鑫汽车有限公司五一路分公司”)。该名称由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同级登记机关核准。

 

二十五、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简称吗?

答: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及法律文书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使用简称。企业集团名称经核准可以使用简称。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十六、企业集团名称应如何规范?                     

答: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一般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母公司符合使用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用语企业名称条件的,该企业集团名称可以相应地申请使用不含行政区划或不使用行业用语的名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企业集团名称含有行政区划的,其简称也应当含有行政区划。企业集团简称可以省略行业特征。如:福建三钢贸易集团可以简称“福建三钢集团”,但不能简称“三钢集团”。

 

二十七、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名称该如何规范?

答: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登记申请顺序是:先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登记,再申请母公司名称变更为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的变更登记,也可以同时提出申请。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的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企业集团名称为“福建三钢集团”,其子公司的名称冠以企业集团名称后应当为“福建三钢集团龙岩佳美建材有限公司”,冠集团名的子公司名称可以省略字号,如:“福建三钢集团龙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在集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内的,可以省略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福建三钢集团的住所在福建省内的子公司,其名称符合冠省名条件的,可以为“福建三钢集团佳美建材有限公司”。冠集团名的子公司,其名称不能同时省略字号和行政区划。如:不能使用“福建三钢集团建材有限公司”。

      冠以无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子公司,其名称应当含有行政区划。否则,其名称应由工商总局核准。如:三钢集团子公司,其名称应当为“三钢集团龙岩佳美建材有限公司”或者“三钢集团龙岩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不在集团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内的子公司,其名称应当含有行政区划。如:浙江三钢集团住所在福建省内的子公司,其名称应当为“浙江三钢集团龙岩佳美建材有限公司”或者“浙江三钢集团龙岩建材有限公司”。

 

二十八、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子公司名称的核准登记机关?

答:无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由工商总局核准。有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由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同级登记机关核准。

      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省略子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由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中的行政区划的同级登记机关核准;标明子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名称,由子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的同级登记机关核准。

 

二十九、名称申请调整有什么限制?

答: 除由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已经获得预先核准通知书,但尚未登记的名称,需调整保留期限、名称中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金)、企业类型、登记机关(限上级调整为下级)、投资人出资额、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的,才可以申报调整;需调整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的,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9b89eb5022aaea998f0f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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