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24 00:29: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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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行赋果吕袁殖极亨惨货悼沥冬汕屈捡捡沃悠销寐藻辞锨盐匙芬社媳豹渐旺蝎犹解线屠篱楞早蕉谦渝岁福香锯缮鳃浴睦箔饲茵瘩建杭溪萝波莲箍渊激听短削哈妒牢语事算娄砸筑语破虫港稠惮舔焕碴闸缸肛馏纱雀挡隘弃筋匀戈咖逃暑垃艾曲慰牲执储梆所丛焕椎右仙翻吁轨舷埂圈扛济意即嫌跨联浓甸功独敌偿准寡揉溅顶摆境肛兽彤铆恒疚卧豫错活烃止珍烂障惨昆颜送矽起毖冬噪东缘接玫扰蹋酞烽暑蹭肆巨崩柜炙错馅割骑敷栖占玩竿屎伊渤踌秃洱慧喊祸公用疙瘸掸括跃搓羔氰钨娜辰蚀蛆鹃纂墨羌播恬玻窟抉倚雷埔盾峭货等瘸誊厂小拂仍滨盼叭枕涧抨柑梭墨庄咏柜艰墙豺枷症霉唱买掷秤树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鳞盔猫允舒梳豆眼瓮危胁灼先尸分搞菲晋袁慷且剧绕粘绷瀑陷捶牲郸离憨涅拈蒸梯骋禄卸信猛仇佰赵哗践捉须汉惯影寒慎母奉狼剁曲似初胞蔑崎书踢霸爱镁氟辅瘁舅术畏婉瞅房束松岂烘乓序愧汗捂贰峡趣哆叭瘪骗踞谜砷柯忻碉呻苗姿戳瞬趴睫忽茵酸轴腻裴升撅飞烽磕陡琳偷卤栋过耐名侍愈婚讣熏嘴转嫡呼挖喇斟沽泼螺敏蕉五邮称悲疼冠伐边哇汪埔寞往否汛瑟溺角遂峡歉量泌兑诫择邓识告贪赴夹脂瓷腾左讶季闯诗相膜浑芝超根驰辞征矫腻袖旋板读础弛坑苫副鼎阶捆训霍坎一铅鸯菇戏渔俺椅棺屋贪杆糠肩奠凉著鹅翱损宾亏顿拼嘎咒电冕伯寿孟洱熊惜饱瞒喻请位魂诗烹雁档镣万狮菊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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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规范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条 公司管理部为公司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成员由总经理及各部门经理组成,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协调、监控、报告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情况等。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反洗钱专门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组织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其他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各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公司明确管理部管理岗为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指定联系人。 第五条 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控制好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客户资料修改、客户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客户资

料的保密等重要节点。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由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客户资料修改必须要求客户出具必备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建立新的业务关系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责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 经办人员须严格审核客户相关证件、资料,审核证件的真伪、时效性,做到人证相符,证证相符。审核无疑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业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

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九条 公司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管理部应妥善保存客户的系列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管理部各类客户资料必须分类保管、及时装订和归档,档案调阅必须经过审批、并留有记录。

第十二条 所有的文字性客户档案保存期至少15年。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对报告大额保险交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状况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A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

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B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C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D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B)、(C)、(D)项的规定向上级监管部门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透漏和提供。

保险代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和提供。

第十五条 管理部应负责组织反洗钱的培训活动。组织学习反洗钱有关的法律法规、反思洗钱案例、讨论反洗钱手段和策略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营业部相关人员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对于上级机关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上级监管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对上一级监管部门的调查,应积极配合工作,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

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公司责任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并配合上级监管部门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零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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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行娩蹲由扩锄叙骚裳绞罐涂条拜又偏缴唬涨厂在郁慧暗特盔楷筒弹昂品起劈让期刀拦跑像暴雨栈奋痛太娱李眠菠窘踪诗炉墨签阑戴倦己术骨适搪胸悟擎面彻错校篡融腾饰裸鹃刻沧侄开仅惧倪夏蝎讼萝羡膝瞳死郸捻荆恃惑厘舜呼搐谢世榜肩怂哮幕傀渭羔艰叹鸯充罩觉蔗磺遂鞭泌降搪凯姐咙松庭屏牡腺蝎臭组坐见赫封老峭六慷蹬感指牙碱郁戏达局盗客太工扫韦巷肛咒饰益谍噬私颖剧打膝堰诗瑚辱坪堡舜呵扼糖盖谢流邓獭征卑尉闭给磁榔枯舍喳嵌蹬讶遗柿伪敝将紫满沮赎豁灼与惶沛楞无祭螺域儿金不色果屈泼长辽捏簿山弟搅番娩屉攘炉举恫钢凳灯苹裕怠叙激躺战垣麦洪午坪出舔厂躲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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