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0-08-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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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1989年4月12日 附: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 津高法[1988]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六月,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津已故艺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之母陈秀琴诉小说《荷花女》(天津(今晚报连载刊登作者魏锡林和《今晚报》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处理意见上报我院,我们原则同意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分析认定和处理意见,但认为对有些问题的处理第 1 页 共 7 页
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慎重起见,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请示报告。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陈秀琴,女80岁,汉族,上海人,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七栋107号。
委托代理人:魏树林,女,40岁,天津电表厂干部,住和平区南京路华胜村三栋608号,系原告之外孙女。
委托代理人:王宗华,男,54岁,天津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锡林,男,52岁,汉族,河北省人,任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中国作家协会天津分会会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西康路49号。
委托代理人:白松林,天津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训,天津市和平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今晚报》社,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夫,男,59岁,任《今晚报》社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维功,男,39岁,任《今晚报》副刊部编辑。
委托代理人:周贵有,男,24岁,任《今晚报》副刊部编辑。
第三人:王毅,男,29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第三人:董振涛,男,40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第三人:曹永祥,男,31岁,《今晚报》副刊部美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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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米亚娟,女,37岁,天津市第三文化宫干部。 原告陈秀琴系天津解放前已故艺人吉文贞之母。吉文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的一个曲艺之家,自幼就随其父吉评三(当时的曲艺演员学艺演唱,后辗转来津。1940年左右,吉文贞参加了天津“庆云”戏院成立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曾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年仅19岁。
被告魏锡林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收集资料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说。1986年2月至6月间,魏锡林曾先后三次找到原告陈秀琴家了解有关“荷花女”的生平以及从艺情况,同时又给在青岛工作的“荷花女”之弟吉文利去信询问有关吉文贞的情况及索要照片。随后魏踢林自行创作完成了名为《荷花女》的小说。该小说约有11万多字并配有数幅插图,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今晚报》副刊上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载56篇。
小说在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事实有损名誉为由曾先后两次去《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副刊部负责人在接待中告知原告可找作者协商,并答应如亲属写出“荷花女”的生平文章后给予刊登,最后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为由而未停刊。原告起诉后,《今晚报》社还于同年8月召开小说笔会,授予魏锡林创作小说《荷花女》荣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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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秀琴于1987年6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魏锡林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古文贞和原告的名誉。《今晚报》未经审查刊登该小说,当原告要求其停上刊载时遭到拒绝;报社所作《荷花女》小说的插图也有损吉文贞形象,其肖像权也受到侵害,故要求被告魏锡林及《今晚报》社赔礼道歉并负责赔偿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被告魏锡林辩称:小说《荷花女》主要情节虽属虚构,但并没有因此降低反而美化.提高了“荷花女”本人的形象;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应当驳回起诉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追究原告的“诬告罪”。
被告《今晚报》社答辩称: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荷花女”早已死亡,保护死人的名誉权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第三人辩称:我们所绘插图是受《今晚报》社委托的职务创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经审理查明,被告魏锡林所著小说《荷花女》使用了原肯之女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及其艺名,在有些章节中仅根据一些传闻及当时旧报上的消息进行了虚构,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处:一是小说虚构了“荷花女”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仁杰三个男人谈过婚第 4 页 共 7 页
事并表示愿做于仁杰的姨太太以及其母陈秀琴曾收过聘礼;二是小说中写了“荷花女”曾分别到过当时天津有名的流氓恶霸袁文全.刘广海的家中唱堂会,并被袁.刘二人强奸污辱过;三是小说以暗示的手法告诉读者“荷花女”是因患性病致死。对以上三点,陈秀琴认为是对吉文贞及自己的污辱侵权,而且也确无证据证明被告魏锡林所写上述内容属实。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说情节是允许虚构的,但是以真人真名来随意加以虚构并涉及个人隐私则是法律.道德所不允许的。《荷花女》中的虚构之处,有的涉及了吉文贞的个人品质.生活作风等个人隐私,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影响,同时陈秀琴的名誉因此也受到了损害。对此,被告魏锡林应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至于吉文贞已死亡,对死人名誉权是否给予保护,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我们认为,公民死亡只是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在生前已经取得的具体民事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我们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迫害致死的人,通过适当方式为死者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即是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而被处决的死刑罪犯,刑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公民死亡后其生前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作者魏锡林以虚构事实.散布隐私等方式毁损死者吉文贞的人格,构成侵犯名誉权,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当死人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第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