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影响期

发布时间:2020-04-03 05:12: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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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

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

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严重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留党察看处分

  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记过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记大过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降级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级别,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如受处分前级别为其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给予处分的影响。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⑦《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3项、第2条第2项

撤职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24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⑤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不受影响)。⑥未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工资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二个(含二个)以上级别(如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降低后的岗位执行,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⑦已退休人员,受处分当年,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按降低后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降低后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第25、26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⑥《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3项;⑧《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第28条。

开除处分

处分影响:①未退休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②已退休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7、53条;④《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5项、第2条第4项;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党纪处分执行:①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纪检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将存档情况反馈纪检机关。③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纪检机关。④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由纪检机关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由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政纪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前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依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执行),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监察机关。④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⑤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⑥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bd022a6c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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