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未安装到户开发商应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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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未安装到户开发商应赔偿房屋贬值损失
案情介绍:
20086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简称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购买地产公司位于某小区面积为45平米的精装修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每平米7880元,房屋总价款354600元。合同还约定“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保障水电天然气开通达到正常使用条件”20103月,地产公司向张某交付房屋。房屋交付后张某这才发现房屋的厨房并未安装天然气管道,此类公共配套设施的缺陷给张某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此后张某多次向地产公司交涉要求地产公司予以解决此问题。地产公司告知因设计变更,天然气已经无法安装到户,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出现此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故地产公司愿意对张某赔偿一台电磁炉来弥补张某的经济损失。张某拒绝了开发商的要求,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因为没有安装天然气而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的经济损失48000元。案件结果:
法庭开庭审理时,对于未安装天然气这一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同。但被告对与原告要求赔偿未安装天然气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就此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该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其房屋价值贬损数额,在鉴定期间,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原告撤诉。吕琦律师评议:

首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保障水
电天然气开通达到正常使用条件”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同等地段相同位置的商品房中,安装天然气房屋的价值当然高于未安装天然气房屋的价值,通常这种价值的高低还影响到房屋租金的高低,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双方虽未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是原告的利益既然属于可得利益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最后,对于原告的房屋贬值损失,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予以评估,最终房屋的贬值损失数额应以司法鉴定机关的评估结论为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律师联系电话13572977800qq:90546022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10767f1711cc7931b71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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