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0-0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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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相关适用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的相关规定。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且具有爆炸危险性的敞开式车间装置、储罐区之间及其与周边厂房、装置和场地之间防火间距还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防火间距规定。
3.危险化学品使用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爆以及安全疏散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4.危险化学品仓库、堆场的设计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或(和)《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规定。
5.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强检设备(压力仪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防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建筑消防设施、防爆电气应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不能采用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和设备。
6.固定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壁温测试仪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其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GB150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的规定。
7.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的规定。
8.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应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中关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设计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设计还应符GB50093)的规定。
9.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等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安全措施。
10.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的规定。
1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装置和储存设施,应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
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的要求设计安全仪表系统。
1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各消防设施的设计规定,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
13.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置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14.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15.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2158)的规定。
16.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7.防腐蚀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规定。
18.可能散发易燃、易爆和毒性气体(蒸汽)的场所应按GB/T50493)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9.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安全色应符合《安全色》GB2893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管道刷色和符号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装置安全标志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执行。
20.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区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设计用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并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的规定。
21.使用、储存液体毒性危害严重或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范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
2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23.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和公路运输应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要求。
24.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和储存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要求。
25.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和储存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的要求。
2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的要求。
27.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等规定。
设计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同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GB/T2930)的规定。
28.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的规定。
29.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的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a24918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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