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视察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20 15:17: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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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视察工作规定(暂行)

为更好地发挥调研视察工作在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XX县委关于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法,是委员深入实际,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和推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渠道,是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委员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调研视察工作要按照“参大政、议要事、出精品、求实效”的要求,注重发挥政协组织的整体功能和政协委员的个体优势,深入实际,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以促进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改善民生为重要目标、以促进和谐为价值追求,针对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积极建言献策,为县委、县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为加快我县改革发展步伐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

第三条 调研视察工作要遵循“确定选题制定方案组建专班组织调研撰写报告转化成果”的基本程序,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安排,活动有组织,视察调研有成果。

第二章 调研视察课题的确定

第四条 调研视察要围绕服务我县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县政协年度工作部署,与常委会、主席会议等会议议题相衔接。

第五条 调研视察选题要把握全局性,突出针对性,注重甄选党政所思、社会所求、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的课题。主要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选题:一是县委、县政府重视,事关XX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二是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县委和县政府应当解决而一时无暇顾及,政协力所能及的相关工作;四是应当引起重视的前瞻性、潜在性问题;五是县委、县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跟踪了解的事项。

第六条 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反复酝酿的基础上确定选题意向。年初由各专委会提出调研视察课题,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并报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政协年度工作要点,报请县委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后,根据形势和工作需要、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或受上级政协委托组织开展的专项调研视察课题,经主席会议协商确定纳入年度调研视察计划。

第三章 调研视察的组织

第七条 调研视察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分管副主席负牵头,专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协办公室协助做好保障服务。涉及分管副主席的调研视察课题,经主席会议研究,指定负责领导、牵头组织和协助实施的专委会。特别重大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主席负责,由主席指定的委室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委室配合。

第八条 要根据课题需要,按照委员界别、专业对口的原则,组织与课题专业相关、熟悉情况的县政协常委、委员和县政协机关干部,邀请驻澄市政协委员和与调研视察课题相关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成立专题调研视察组。在安排调研视察组成员时,既要注意人员结构和专业优势,又要考虑委员参与面,为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创造条件。

第九条 要紧紧围绕调研视察目的,科学确定调研视察线路,研究制定调研视察方案,做到定主持领导、定责任委室、定参加人员、定调研计划提纲、定调研报告完成时间。调研视察方案经调研视察负责领导批准,应尽快向有关方面通报,以便及时做出安排。

第十条 调研视察前,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要对与课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业务知识认真进行学习,可商请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提前向调研视察组介绍情况,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开展专题讲座,扩大委员的知情面,进一步深化对调研视察课题的认识。

第四章 调研视察的方法及要求

第十一条 要注意总结调研视察工作的规律经验,掌握调研视察的科学方法,灵活运用典型调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定点跟踪调查、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会、个别访谈等视察调研方法,坚持听取政府及其部门情况介绍与了解基层民情民意相结合、实地察看与座谈讨论相结合、总结本地成功做法与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相结合,发挥人民政协人才聚集、联系广泛、位置超脱、渠道畅通的优势,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调研活动,努力把准方向、摸清实情、找出问题、搞透原因,增强调研视察的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二条 调研视察要力争做到“三结合”:把视察和调研相结合,促进政协委员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为委员知情出力创造条件;把调研视察和提案工作相结合,提高提案撰写质量,推动提案办理和落实;把调研视察与党政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面对面地协商解决问题相结合,努力体现调研视察效果。

第十三条 调研视察要弘扬实事求是和求深、求细、求精、求准的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改进视察调研方式,加强统筹协调,控制时间和规模,轻车简从,厉行勤俭节约,注重工作实效。

第五章 调研视察报告的撰写

第十四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一般要在一个月内由专委完成调研视察报告的撰写。

第十五条 要把调研视察报告的形成过程,作为凝聚共识、不断深化对调研视察课题的认识过程。调研视察组要在调研视察结束后及时召集全体或部分组员汇总调研视察情况,研究调研视察报告撰写事宜,安排专人起草调研视察报告。调研视察报告完成撰写后,应经调研视察组或报告起草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后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调研报告要层次分明、言简意赅、清晰流畅,文字表述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要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讲真话,估价成绩适量适度,揭示问题有棱有角,提出建议切实可行,力求做到反映情况真实、分析中肯、思路正确、建议可行。

第六章 调研视察报告的应用

第十七条 调研视察报告形成后,经调研视察组负责领导审核,报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按正常发文程序发文。一般应以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形式呈报县委,同时抄送市政协及相关委室、县人大、县政府、县纪委和县直有关部门参阅,并在下一次政协常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重要议题的调研视察报告,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或建议案的形式送交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有条件的调研视察报告可转化为提案或社情民意,按规定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对调研视察形成的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报告等,可通过召开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促进调研视察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条 委会和办公室要增进与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调研视察报告和相关建议、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的处理落实情况,认真做好跟踪反馈工作,认真收集调研视察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

第七章 调研视察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要重视调研视察活动及其成果的宣传,凡不涉密的调研视察活动,应邀请新闻单位随同报道,并由相关委室时撰写上报调研视察信息。

第二十二条 调研视察报告可有选择地改为新闻报道的形式在报刊公开发表,利用新闻媒介宣传政协工作、促进意见建议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每年要将年内的调研视察报告汇编成册留档保存,并印送县级领导、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和全体政协委员。

第八章

第二十 各专委会、界别小组独立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活动,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bd5bf5f0722192e4436f6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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