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成因

发布时间:2019-08-27 12:09: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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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和成因

所谓经济法,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体系的具体概念在法学界没有比较统一的说法,可以说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究竟什么是经济法体系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国经济法学界有着多种不同的声音 杨紫煊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并不是各经济法实体法律法规的简单堆砌,其核心问题是经济法规范的部门划分及其结构问题。漆多俊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体系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基本部门法, 它所包含的所有各个部分、方面、层次和环节的法律规范以及这各种法律规范在整个部门法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它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体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市场经济有四大需求——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平的市场行为、科学的宏观调控、完善的社会保险。与此相对应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行为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关系。

以市场经济本身的四大需求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划分依据,我国的经济法(主要指财经类经济法)主要划分成以下四大类: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

一、 市场主体法。

市场主体关系的调整,考虑如何保证市场主体能活跃,要求能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由此产生了市场主体法。以我国市场主体法来说,包括西方共有的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我国特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

二、 市场行为法。

市场行为关系的调整,即考虑如何保证市场行为的公平、公正与权威。由此,产生了我国的市场行为法。主要包括以下两类:合同/物权/证券/票据法反不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 宏观调控法

科学的调控宏观关系,即要考虑保证经济发展不受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的影响而失灵。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及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金融法财税法价格法

四、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

做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减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市场风险承担程度,由此产生的法律体系即为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劳动法保险法环境法

当然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可能不尽一致。比如,经济法学界流行的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说法,即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细分,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即,宏:财税、金融、计划法;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法。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的。2、人类实践表明:a.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b.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

如果在经济法的体系上选择“二元结构”,就会发现,随着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在二元结构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被认为具有过渡性、模糊性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规范都密切相关,可以称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如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这些新生规范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究竟应并入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规范群之中,还是独立或游离于两大规范群之间,都会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因而仍然需要具体分析。例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相关的监管规范也越来越引人注目。这些监管规范,主要体现为对特定行业的监管,并进而体现为对特定市场的监管。在金融业,分别有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以及相应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监管;同时,在其他领域,还有对电力业、石油业、房地产业、医药业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监管;此外,对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监管也被高度重视,等等。深受关注的各种类型的监管,不仅直接影响到相关的监管体制(为此,我国成立了一批“监督管理委员会”),而且也对相关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形成了一批重要的监管规范(有的体现在专门立法中,有的散见于相关立法中)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学界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提法,“ 新二元体系”,试图以此弥补传统二元体系的不足。该体系以传统的经济法学界二元结构基本共识为背景, 对经济法体系各部门重新归纳和整理。首先,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宏观经济法和微观经济法两个大的分支部门, 分别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二元相对应。其次, 依据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 将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分别划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和宏观经济法一般法、 宏观经济法特别法。最后, 再根据微观经济法一般法调整阶段的不同, 把微观经济一般法分为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规制法;根据微观经济学所调控的市场的不同, 把微观经济特别法分为消费品市场规制法、 生产资料市场规制法、服务市场规制法、要素市场规制法和对外贸易市场规制法等多个不同分支;将宏观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两个应然状态上的宏观调控法纳入宏观经济法一般法, 把宏观经济特别法又细分为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等。

经济法的体系的成因,众说纷纭。本文拟对其进行一个初步归纳,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

首先,经济法是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以其宏观性、具体经济性和经济主导性而备受瞩目。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在中国的历史舞台只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因此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体系对完善经济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经济立法的活动,使经济法的不同部门能够成为一个有机的和谐的统一整体并通过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及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归类和梳理,使本来无序庞杂的经济法律、法规具有条理性和显而易见性 经济法体系的形成有利于经济关系的主体快速准确的找到与自己所要从事的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测,从而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行为此外,也有利于实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规范、评价、监督的作用。

再次,积极促进经济法建立起具有内在联系的法规范的统一体系, 既是现实地确立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必要条件,又是实现经济法规范有效运作的基本保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e3251d080eb6294dd886c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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