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年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方可休年假,含试用期。
2、员工的年假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连续工作期限 休假天数
1年~10年 5天
10年~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新进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者,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20年以上者,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比照上述方法
即:满十年,当年度年休假天数=5+(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
满廿年,当年度年休假天数=10+(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
同样,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休年假以不影响工作进度为前提,连续休假超过3天以上需提前1周向公司提出申请。
6、平时请假也可用年假冲抵,年假当年休完,隔年作废。
7、年休假不能提前预支。
8、公司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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