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属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12-10 18:48: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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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医疗保险和医疗费报销相关规定

摘自****字(201922号文件《关于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费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署以哈行署发201966号印发的《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及《哈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为推进**职工家属及子女参加居民医保,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家属及子女医疗费报销制度与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经研究,现就居住在哈密且户籍在哈密的职工家属(含退休职工家属)及其子女的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坚持居民医保与企业补助报销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补贴,个人、政府、企业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职工家属医疗保障水平。

二、调整职工家属及子女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即只有参加了哈密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所发生的医疗费才能在企业给予医疗报销补助,否则不予补助。职工家属及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调整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医疗费报销政策为居民医保补助政策和企业部分报销相结合,体现居民医疗保险的主体地位,职工家属及其子女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再享受企业的医疗报销补助待遇(一)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实行定额补助:职工家属每人每年补助240元,每年12月按在册人数由各单位人事部门造表发放;独生子女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每年补助240元,每年12月按在册人数由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造表发放。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先由个人从居民医保中进行报销或结算,后凭医疗保险手册和相关的报销或结算凭据(居民医保报销凭证、住院费发票及药费清单复印件)且属“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报销补助:

1.一个年度累计在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家属及非独生子女的补助比例为20%,独生子女为25%

2.一个年度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且最高支付限额(4.7万元)以内的部分,家属及非独生子女的医疗费补助比例为50%,独生子女为6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be4b11269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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