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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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权利与义务课件

图为:2016424日至2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安徽调研。这是425日下午,习近平在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向村民们问好。
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党同志的必修课,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基础424日至27日,习近在安徽考期间指出:“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功,这个功课要经做。学习党章不仅要原原本学、反反复复到知其然且要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其所以然。”
一、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的主要内容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党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
给以负责的答复。

二、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内容变化
(一)、党员遵守的义务
1、民主革命时期的党章关于党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从党的七大开始的。七大之前的党章或党纲都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党员应该遵守的义务,哪些是党员的应有权利。党的七大党章关于党员的义务有四项规定:一是努力地提高自己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二是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是为人民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是模范


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这些思想、纪律、作风、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反映了革命年代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
2、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八大党章根据党的地位变化和任务变革,对党员义务的规定从四项增至十项,新增主要内容有: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务如何,都没有例外等。这体现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反映了党的角色的变化。
3、改革开放以来,根据中心工作变化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党的十二大党章把党员义务浓缩为八项规定,但新增不少内容。主要增加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义务的规定依然保持八项,但也与时俱进增补了新内容:“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多做贡献”“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后来的党章又陆续加了认真学习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还把原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表述修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章对党员义务内容的明确规定及多次调整,既是对党员的从严要求,也是保证统一行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基础。(二)、党员享有的权利
党章关于党员权利规定的变化,突出了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等权利。
1、党的七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四项权利。一是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是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向党的任何机关直到中央提出建议和说明。四是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这里只是规定了党员的讨论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2、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的权利有了新规定,党员权利也由四项增加至七项,新增内容主要有:党员可以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党员有权利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如有不同意见,除无条件执行外,有权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意见时,党员有权要求亲自参加。这就在七大基础上,增加了党员参与方面的权利。
3、改革开放新时期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在八大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将党员权利增至八项,增加了“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


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等内容。党章还规定要尊重党员的权利,党员和党组织不尊重这些权利,应该给予批评和教育。这在以往基础上,增加了被培养权、检举权。后面的历次党章都重复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党章就此进行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给党员权利以有力保障,对维护党员应有权利、保障党的活力、发展党内民主极其重要。这对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改善党的自身建设,也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
从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至今,除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根据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来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进行了微调,具有鲜明的主动性、连续性、适应性特点,这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党对党员的不同要求。
三、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辩证法
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规律。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党员和普通群众一样,享有平等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基本权利,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纳税等基本义务。
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党员毕竟不是普通群众。党章第一章第三条指出,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


多做贡献。作为党员就要比普通群众有更高的共产主义觉悟,始终保持先进性,做先锋战士,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正所谓党纪严于国法,党员不能只以普通群众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把普通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当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而要在普通群众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做一次“否定”明确哪些权利群众可以享有,党员不能享有;哪些义务,群众可以不履行,党员应该履行。在“否定”的基础上再来一次“否定”,思考哪些权利可以再减一减,哪些义务可以再加一加;那些为民服务、造福百姓的权利是不是行使到位,那些为党分忧、增进人民福祉的义务有没有履行到位。
党员权利和义务的量变质变规律。党员来自普通群众,但又要高于普通群众。如果党员只讲待遇,只讲权利,入党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了“高官厚爵”和荣华富贵,甚至与民争利,鱼肉百姓,那在思想上就根本没有入党,思想觉悟比普通群众还要低!作为党员,要善于做权利和义务的加减法,自觉减权利,加义务,以权利和义务的量变实现角色定位的质变,从普通群众成长为一名共产党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1fef96336c1eb91b375d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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