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葫委办发[2006]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教育为主,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一)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
(二)工作时间打麻将、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打电脑游戏,长时间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
(三)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
(四)工作推诿扯皮、态度生硬、作风简单粗暴。
(五)其它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六条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一般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由执纪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轻微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由执纪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县处级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本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第十一条凡是受到责任追究的,对所在单位要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在目标责任制总评时给该单位“纪律作风”一项评为差。
第十二条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被上级检查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负责日常考核。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xx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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