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设计

发布时间:2012-01-05 20:17: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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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金融营销学结业》论文

题目:保险产品的设计

姓名:帕孜拉

班级:金融08-1

学号:2008100021

完成日期:2011610

一、保险产品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1、要创新

2、要可行

3、要效益

保险产品的创新是无限的。因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从大类来说,保险标的有人身、财产和责任三大类,有多少不同种类的人群,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多少种类的财产,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财产保险产品;有多少类型的责任,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责任保险产品;有多少种疾病,就有可能设计出多少种疾病保险,如此等等。总之,只要有风险,只要人类有对风险进行转嫁的要求,保险就是大有用武之地的。    然而保险产品创新是有限制的,换句话说,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它在进行保险产品设计和创新的过程中,不是什么都可以做的,而是至少面临利润边界、技术边界、法律边界和道德边界的约束。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产品创新的利润边界。商业保险公司一般只承保可保风险。而熟知保险学原理的人都知道,理想的可保风险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有大量的同质性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不会发生特大灾难事故。如果承保了不可保的风险,将会给帮助别人“转嫁风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而如果由于承保了不可保的风险而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    技术边界受制于理想的可保风险所要求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这是保险产品设计的技术要求,如果损失不可以确定和计量,产品的定价就缺乏依据。而保险产品的价格制订通常是依据该事件以往的经验数据的。如果在缺乏损失发生的概率和经验数据的情况下匆忙推出一种保险产品,就有可能会导致两种结果:或者产品定价过低,这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威胁;或者产品定价过高,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假定一种风险符合理想的可保风险的实质要件,但引致这种风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保险公司也不应当设计这样的产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c9e6b365ce0508763213b1.html

《保险产品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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