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8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02
【实施日期】2000.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8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测绘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由省统计局和财政厅承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轻工总会承担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装修的指导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统计事项,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4、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由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和管理。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7、出租车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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