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兴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兴政办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14
【实施日期】2007.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兴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07〕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2007年8月8日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局、
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兴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享受我区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三)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享受由区财政出资,免费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有关减免优惠政策,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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