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环〔2007〕83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根据经省政府同意、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8号)的规定,关于电镀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及具体实施意见,由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现将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制订的本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各市在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过程中应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对相关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电镀工业区或电镀企业集中建设区的整合、提升,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电镀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规定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省环境技术中心,省电镀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3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专业电镀企业(指专门对外接受委托加工的电镀企业)及配套电镀企业(指由于生产工艺需要必须在厂内配套电镀生产线的企业)可以在基地外保留或建设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报和审查程序(其中已含“具有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及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规定:
一、专业电镀企业
(一)在原地保留或改造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2006年电镀生产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整个企业的电镀生产总值在70%以上。
2、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3、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
4、企业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
5、无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记录。
专业电镀企业不得在基地外新建和扩建。
(二)申报和审查程序。
1、由企业向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确认保留申请,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八份):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工艺、设备、规模、产值、污染防治等);
(2)证明企业符合第一条(一)款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会同省电镀协会和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意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在广东省环保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公示反馈意见,对申请原地保留或改造的电镀企业提出审查意见。
二、配套电镀企业
(一)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改、扩、新建或在原地保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改、扩建或在原地保留。
(1)企业2006年总产值在2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的75%以上。
(2)应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3)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
(4)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排放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
(5)无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的记录。
2、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新建。
(1)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0万元以上,且电镀车间自动生产线的产值占电镀生产总值的75%以上。
(2)按国家《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进行设计,建成后应经审核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
(3)企业选址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环保规划等,位于非生态敏感区,厂址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纳污水体水质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有环境容量等。
(4)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废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工业用水循环回用率达到60%以上。
(二)申报和审查程序。
1、在原地保留。
(1)由企业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确认保留申请(具体要求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抄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完成保留确认。
(3)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通过保留确认后1个月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备案。
2、在定点电镀基地外改、扩、新建。
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已有配套电镀企业的总产值若2006年达不到20000万元以上,但满足第二条第(一)款第1点其余要求,且电镀废水送统一定点电镀基地,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集中处理的,可申请在原地保留,其申报和审查程序按第一条第(二)款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8edd1fa300a6c30c229f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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