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

发布时间:2019-04-28 00:58: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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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140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231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办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坚决破除一切束缚社会办医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合理确定社会办医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限制条件。取消医疗机构申请人员户口、地域限制等前置审批事项。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不得以未公开公布区域医疗卫生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2.规范简化社会办医审批。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办医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建立完善医疗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限缩短为20个工作日。研究探索将社会办医审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请、统一受理。

3.减少大型设备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卫生计生部门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鼓励地方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4.加快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指导各地区做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编制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工作。区域内需新建医疗机构时,要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各地区在编制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优先满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需求,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5.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各地区要结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采取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PPP)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医院。

6.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中医坐堂诊疗,鼓励有资质的蒙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举办蒙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蒙中医药服务的蒙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体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医疗机构不得限制。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7.拓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法律法规未明确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f743da4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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