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2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10月27日 川价发〔2008〕20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为了加快灾区重建,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我们对我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并报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我省地震灾区受损房屋建筑鉴定及修复、加固设计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屋抗震修复加固设计是指设计人接受委托,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规程,对地震中受损的城镇房屋进行修复、加固设计,并按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设计费。加固设计要与房屋修复、加固过程中的服务内容相符。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89c19f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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