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理工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3 09:45: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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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楚理工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实施办法(试行)》、《荆楚理工学院教学学院党政

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将管理重心下移至教学学院,使教学学院成为责权利统一的办学实体,同时规范和完善教学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通过,现将《荆楚理工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荆楚理工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荆楚理工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试行)》

2、《荆楚理工学院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二○○九年元月九日

 

 

 

 

 

 

 

 

 

附件1:

 

荆楚理工学院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教学学院管理,促进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激发和调动教学学院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决定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精干高效的管理体系。

第二条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是将学校的管理重心由校下移至教学学院。教学学院实行实体化运作,学校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筹措与分配办学经费、监督评估和提供服务等手段对教学学院实施管理,教学学院在学校的宏观调控下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在事权、人权和财权等方面拥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使其成为实际的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学校是独立法人,全面负责学校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实行宏观管理、制度管理和目标管理。机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

第四条 教学学院是学校下属的教学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接受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学校主要依据校、院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教学学院整体工作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相关利益直接挂钩。

第五条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正式运行后,强化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各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在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责任

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权限与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决定学校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招生工作、人事工作、财务预决算、师生员工的重大奖惩、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三)决定关于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以及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决定教学学院党政负责人的选拔、任免和奖惩事宜,以及教学学院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考核、监督等事宜。

(五)决定教学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总量、各类岗位职数比例,负责校聘关键岗位人员的聘免和考核,审批教学和其它岗位补充人员和临时工用人指标。

(六)筹措和分配办学经费,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年度下达教学学院的包干经费,为学院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七)对学校教学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施监督、评估与宏观调控。

(八)定期组织召开校情通报会,做到校务公开。

第七条 教学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上级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订和落实本院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学术交流工作。

(三)制订并实施本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四)规范和优化本院的教学秩序,积极推进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检查、考核、评估本院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制订并实施本院的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计划。

(六)负责教师岗位聘任制的组织实施,负责教师职称评定的申报、初审与推荐工作。

(七)负责本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助困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好突发事件,保证学院稳定。

(八)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配合招就处做好本院的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根据国家高等院校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明确校、院双方经济权益的基础上,做好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和使用。   

(十)负责本院文秘、档案、网络信息的管理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十一)建立和执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

(十二)加强与学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教学学院的重大决策和方案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三)接受学校的监督、审计、评估与考核。

第八条 教学学院的主要权限

在学校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享有以下权限:

(一)组织、人事管理权

1、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设置和调整学院内部教学、科研、实验及行政等机构(不定级别)。

2、自主聘任学院内部机构科级以下负责人。

3、设置学院内部具体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聘任、解聘除校聘关键岗位以外的各类人员(含工勤人员、外聘教师与客座教授)。

4、在学校编制允许范围内,根据年度教师补充计划确定引进人数与人员,报人事处审批。

5、自主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评先表模、年度考核细则。

6、审批本学院人员的探亲、婚、产、病、丧、事假,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学院党政一把手的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如需要较长时间离开荆门,须报校长审批。

7、自主选派教师参加半年以内的短期进修和学术研讨。

(二)经费使用与分配权

 1、学院对学校切块划拨的经费和创收经费具有统筹权和审批权,超支自筹,节余留用。

 2、在遵守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学院有权自主统筹购买、使用和保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教育等工作所需的设备及物品。

3、在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学院有权决定本院的差旅费、业务费、招待费等开支。

4、规定范围内经费支出 2000元以内的,由学院自主决定,根据学院内部财务制度审批使用后按学校财务程序报销。规定范围内经费支出超过2000元以及非规定范围内的经费支出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报批。

5、根据学校有关指导性政策,可打通划拨经费、部门奖励金和创收经费制定本单位的二次分配方案。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学院进行个人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脱钩的分配改革。

6、教学学院自主创收经费20%上交学校,其余由学院支配,用于教职工福利、学科专业建设和改善办公条件等;分配方案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权

1、对所属任课教师(具有教学资格者)的教学任务分配。

2、自主安排学院内部的调课、补课。

3、对在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任课教师进行日常教学检查、评议。

4、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奖惩。

5、对发生在本院或本院教师造成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可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重大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决定。

 6、自主制定教学计划中专业课的分配,自主选定专业课教材。

7、管理和使用学院管辖内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办公设备和用品、教学设备和用品、实验设备和用品,一般性日常维护维修可由学院负责,设施、设备与用品的大量更换、添置与重大维修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8、学生考试成绩的登录、审核和使用,报教务处备案。如有修改,须向教务处作出书面说明。

9、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开展与学科孵化、专业建设有关的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学生管理权

1、学工处控制总计划和指标,教学学院在计划内完成学生评先、推优、奖学金、助学金、贷款的评定和推选工作。

2、学生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教学学院直接下达处分决定文件,报学工处备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由教学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工处复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下达处分决定文件。

3、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建学院内各级学生管理队伍。

4、自主安排本院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活动。

5、自主管理院级学生社团,经学工处同意可管理部分专业性强与学院联系紧密的校级学生社团。

6、在学工处指导下,建立学院学生档案库。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教学学院根据学院规模和需要,设院长、副院长;建立党总支委员会,设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十条 按照学校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教学学院院长在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组织与督导、科研组织与管理、教师服务与管理、行政协调与管理、财务运行与管理及相关廉政建设等工作,与书记同为本学院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1、负责制定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孵化、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实验室资料室建设、学术交流、融资创收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党政联席会议提交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负责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批准并备案后执行。

3、负责本院人才引进,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或解聘,负责本院教师的教学业务、教学纪律、课时津贴、业务培训、人事调配的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学院的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仪器及其他校产。

5、负责管理学院财务。制订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制定学院二次分配方案,经全院教职工讨论通过后实施。

6、支持党总支书记做好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7、负责组织与督导学生的教学、实践、实训、实习。

8、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学院的安全稳定,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

9、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对学院各项工作的支持,不断加强学院在学校的地位,并扩大对外影响。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教学学院党总支书记在党政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务、组织、宣传、师生思想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与院长同为本学院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

1、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制度、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2、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3、负责学院教职工政治学习以及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实施本学院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的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4、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总支党员大会;布置、检查、督促学院下属党支部的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5、与院长共同研究决定院内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院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学院的规章制度、计划规划和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负责本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本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和培训工作;

7、负责协调学院工会、党总支、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工作,要求他们按章程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本学院学生工作。包括日常评比检查、文体活动开展、违纪教育与处理、个别思想教育、评优评先、招生、入学教育、军训、毕业就业等工作。
    9、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工作,负责本学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考核工作。

10、牵头负责本学院安全维稳、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事故的领导责任。

11、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教学学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为党政联席会。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以及重大人事、财务、行政事务必须由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并依法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并主持。

第十三条 教学学院应设立学术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咨询与督导机构,由学院全体教师推荐,主要由具有较高学术、教学水平的高职称、高学历教师组成,适当吸收其他教师参加。学院有关学科孵化、专业建设、师资建设、学术活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须充分听取和吸收学术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教学学院(部)。成人教育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以此为基础可做适当调整,由校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荆楚理工学院

教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教学学院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教学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联席会议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指示。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内重大问题都应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

第四条 党总支书记、院长为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经常互通情况,求大同存小异,密切配合,讲党性、顾大局。要团结和带领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为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第二章 联席会议内容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学院主要领导主持,研究决定学院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有关决议、决定。

2、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3、研究学科孵化、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创收融资等问题。

4、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机构变动、岗位设置、人员调配、晋职晋级、评先表模、年度考核、选派出国、干部任免等问题。

5、研究学生管理教育、招生就业等重大问题。

6、研究制定学院津贴分配、奖金分配方案,讨论、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及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通报财务支出等情况。

7、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8、研究部署安全维稳、综合治理、廉政建设工作。

9、其它需在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

 

第三章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并商定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综合科科长列席参加并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学院二级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学院根据工作安排自行决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 凡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或重大事项,在联席会议之前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提交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与会同志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同志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联席会议一般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交换意见,然后重新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决定和文件必须经过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有效。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个别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书记、院长负责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审查并签名确认,必要时编制会议纪要。凡需传达的,由学院指定人员及时传达。

第十五条 不得以其它会议代替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凡会议内容涉及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利益时,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公开会议研究讨论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凡涉及到教职工切身利益(如工资晋升、年度考核、奖惩等)的重大事项,应在征求学院二级工会意见、提交全院教师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荆楚理工学院各教学学院(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61545dba1aa8114531d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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