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5 18:50:5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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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5]81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6.25

【实施日期】1995.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1995]8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4]43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房改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改四建。三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四建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在1995年内建立起来。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缓期实施。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和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不低于8%。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缴交率要随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公积金的使用顺序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的使用主要是支付购买自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各界的公积金和自有资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由本人按规定偿还本息。单位购、建职工住房,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性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颁发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所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退还给本人;职工调动工作时,应将结余的公积金本息随之转移;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退给其合法继承人或被遗赠人。

(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其它各项住房资金。

(十一)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十二)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力度要按占上年当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9ad68a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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