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和广西电监办《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信委、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工商局、广西电监办)
近年来,全区各级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持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关闭和矿山资源开发整合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十一五”期间,全区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均分别下降9.54%和9.64%;2011年,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8.86%和4.35%,实现了“十二五”时期的良好开局。目前,全区仍有矿山5152座(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4559座,尾矿库593座),小型矿山比例占95%以上,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基础差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多发,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大矿山整顿关闭力度,减少矿山数量,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矿山事故总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持续减少矿山事故总量、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建设绿色矿山为主攻方向和目标,以“压总量、上规模、强保障、夯基础、上水平”为主线,以“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为手段,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大力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全面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地方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需求,针对本地区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特点,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关系,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二是关小扶大,淘汰落后原则。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小型矿山,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矿山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三是标本兼治,整改提升原则。深入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安全隐患,规范作业行为,强化安全基础。进一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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