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

发布时间:2019-03-16 02:06: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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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渝劳社发[2003]41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3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工商(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市政(城管)部门、公安(分)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委发〔200231号)精神,切实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工作,现将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是:1.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工作;2.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3.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4.配合协助进行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5.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6.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报刊报亭经营管理员等。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 有关部门要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将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街道、社区以及社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ab2538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31.html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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