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2 05:4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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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具体包括:
(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且公司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股权(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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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四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确定后,按照子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合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七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八条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前述各章的规定。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做好重大信息的报告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应符合公司的经营策略及风险管理政策。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a9d44d5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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