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控告书
被控告人:新市派出所民警陈静
事由:2003年陈警官办理我的一起刑事案件,至今已过去10多年,案子还未了结,四个犯罪份子仍然外逃,我多次找陈警官,他以种种理由推卸,证据(京山县检察院起诉书和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目了然,我发现此案有猫腻。
一、2004年时陈警官把我喊到新市派出所办公室,他说一个姓张的犯罪份子愿意与我私了,因为此案是陈警官负责,当时为了就他的面子,我收了5000元钱并打了收条,叫我不要再告这个犯罪份子了。但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所领导、没有其他办案人员、也没有犯罪嫌疑人。但是按法律规定重伤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私了也要有第三方人证在场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陈警官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办案程序,也属于违法。
2、住在新市镇原种场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使我更加对陈警官产生怀疑。此犯罪嫌疑人我不知道他的姓名,当时我去找他,陈说他从大门进,犯罪嫌疑人从后门跑了,我又过了一些时日去,他说他的房子已卖,查不到户籍信息。我对此十分困惑,现在的民警说这样的话不害臊吗?一个人不管迁到哪里都会有户籍信息,怎么能说找不到呢?他连犯罪份子的名字都不告诉我。
3、我为此事找陈警官找了十多年,我火了。如果说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不够批捕,你给我一句答复,我永远不找你了,但他也不敢讲此话,因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上铁证如山,事实清楚。
4、我多次找陈警官说要他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果抓不到人,只要到网上发个追讨,我也再不找你了,可陈警官说不知道他的户籍信息,现在正在调查。
最后,我希望局领导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赶快追捕四犯罪份子归案,对陈警官的事情我也要一个合情合理的知情权。到底陈静合不合法??
控 告 人:金水清
联系电话:139********
2014年6月18日
送呈:京山县公安局局长、公安局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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