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在我心中”活动方案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从贫穷落后到繁荣昌盛,从山河破碎到强大统一,从受人欺凌到倍受尊重,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谱写了中华民族文明史上最为光彩夺目的篇章。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培养他们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决定以纪念建国60周年为契机,开展祖国在我心中主题教育活动。
一、活动目的
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在学生深入开展共和国成长奋斗史、社会主义创业史、改革开放史的教育,大力宣传建国60周年的巨大成就;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奥运精神、航天精神相结合,激发他们的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心,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活动步骤:
1.建立祖国在我心中活动领导小组。
2.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活动一:举行一次专题报告会。
学校邀请市关工委祖国在我心中宣讲团进行专题讲座。
责任主体:校长室
时间安排:根据宣讲团的时间部署。
活动二:进行建国60周年主旋律歌曲的播放与教唱。
传统革命歌曲如《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中国鲜红的太阳永不落》、《歌唱祖国》等要纳入今年音乐课堂教学的内容,从今年4月至10月,学校广播电台 每周一歌主要播放以歌唱祖国为主题的歌曲。
责任主体:音乐教研组
活动三:开展以祖国在我心中为主题的校园艺术节。
今年校园艺术节活动中,书画作品比赛、合唱节、文艺节目表演比赛都要确立祖国在我心中的主题,作品都要表现建国60周年来或者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祖国的巨大变化。
时间安排:2018年4-5月
责任主体:政教处
活动四:进行一次社会调查与考察。
暑假组织学生进行家乡60年社会实践活动,活动以征文和摄影两种形式,通过调查、考察,颂建国60年伟大成就,赞改革开放30年沧桑巨变让学生更好的记住过去、珍惜现在、展望未来。征文和摄影作品于9月上交进行评比。
时间安排:2018年7月~8月
责任主体:政教处、团委
活动五:举行祖国在我心中读书活动。
在今年 读书节活动中,组织开展祖国在我心中读书活动,深入了解共和国成长奋斗史、社会主义创业史、改革开放史,激发他们的爱国之情、强国之志、报国之心。撰写读书心得并进行评比活动。
时间安排:2018年10月-11月。
责任主体:教导处
活动六:举行建国60年伟大成就图片展览。
时间安排:2018年10月
责任主体:办公室
活动七:进行建国60年电影电视专题片的播放。
播放建国60年电影电视专题片,让学生更多的了解中国历史。
时间安排:2018年9月~10月
责任主体:政教处
活动八:举行祖国在我心中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系列活动。
时间安排:2018年9月~10月
责任主体:政教处
三、活动要求:
1.各责任主体要根据学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各班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祖国在我心中主题活动中来,让学生在活动中深受教育。
2.凡涉及活动的评比,请各相关责任主体另行制定评比方案,并将评比结果报政教处备案,用于学校班级考核。
>>《“祖国在我心中”活动方案》
护士管理办法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3.中专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试用期满1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由本院集体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4.外院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调入本院工作,必须由医院予以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能上岗。
5.外聘专家来院会诊或手术,需复印并保存有关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资料。
6.本院医师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
7.医师在医疗活动中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8.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9.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医师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0.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11.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2.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医院的调遣。
13.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日间向医务科报告,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
业医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卫生局依法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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