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944经济法学原理

发布时间:2016-06-07 13:41: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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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填空题: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2经济法主体制度具有(多样性)(层次性)两方面的特点

3、根据权利的来源不同,经济权利可以分为(原生权利)(取得权利)两类

4、承包经营合同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它是一种(经济管理)合同

5、承包经营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只适用于(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7、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8、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开支的资金比例,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之日应当是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10、我国《合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11、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12、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13、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14、指令性指标可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15、公益性项目的投资由(各级政府)承担

16、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17、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18、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9、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0、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1、我国进口关税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22、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大致有三种: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和(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

23、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4、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劵)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营利.

25、我国证券公司包括两类:一是(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是(经纪类)证券公司.

26、我国《价格证》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

27、《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规定:本准则适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2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29、《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

3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

31、草原使用权按照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草原使用权)(集体草原使用权)

32、环境评价可以分为(现状评价)(预评价)

33、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一项具体制度

34、根据贸易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对外贸易可以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

35、现汇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36、根据对外贸易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外贸易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法律关系

37、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38、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的不同,可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

39、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40、产品质量认证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种

41、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抽查)(检验)两种

4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43、依法结社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

44、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45、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的(管理)关系和房地产的(财产经营)关系

46、房地产一级市场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市场)

4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二、单项选择题:

1、资本主义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

2、根据前捷克斯洛伐克《经济法典》的分类,经济债一般不包括(合同财产债)

3、企业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企业每年应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5、根据《城镇企业条例》的规定,凡1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6、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7、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8、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查批准,由其发给批准证书

9、合伙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作企业)

1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是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1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为50万元)

12、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13、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长中短计划体系)是国民经济计划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计划体系

15、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其政治前提是(政治权力)

16、在我国行使预算管理职权的主体是(法定国家机关)

17、经理中央国库业务的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18、与罚款、罚金以及其他一切罚没收入相比,税收的特征是(非罚性)

19、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20、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21、公司发行债券的期限必须是1年以上

22、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23、会计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

24、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在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应当归(个人)所有

25、下列污染中不属于当今世界三大公害的是(噪音污染)

26、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领域的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的制度是(登记制)

2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是(专利技术)

28、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9、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安全权)

30、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70年)

三、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它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转机条例》,企业变更和终止的主要形式有(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和分立、解散、破产)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

5、在组建合伙企业时,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

6、依照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出资

7、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8、以下选项中,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有(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所偿还的债务、由于企业破产而收回的进行投资的份额、应当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作为担保物的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

9、计划具有(未来特征、行动特征、组织特征)的特征

10、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我国的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11、我国税法规定的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2、信托法主要规定的内容是(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关系的权利义务、信托机构的设立、信托机构的运作程序)

13、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

14、按照宏照经济调控下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15、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16、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17、土地管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土地所有关系、土地使用关系、土地规划与征用关系、保护和管理土地所发生的关系)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指导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

19、我国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对外贸易合作关系、对外贸易经济管理关系)

20、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性、秘密性)

21、我国目前经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主要有(方圆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长城认证标志)

22、消费者的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取(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23、为保证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实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店堂告示、声明)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4、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可以采取(招标、协议、拍卖)

25、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四、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4、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6、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7、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8、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受法律保护。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1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股份有限公司:其合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6、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7、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8、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0、可转换债券: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依一定条件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21、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资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整顿,避免破产时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

23、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

24、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指令性指标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或项目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和关系经济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以法律形式下达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

26、指导性指标:是国家为了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对除指令性指标以外的其他重要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所下达的,主要靠经济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计划指标。

27、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8、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拨款是指建设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以预算支出的方式拨付给建设单无偿使用。

29、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30、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

32、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

33、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34、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5、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6、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政府为维持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物品的采买与购置。

37、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38、国有资产:是指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39、资产评估法是指确定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40、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41、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本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定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2、法定增值额: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需要,在其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增值额。

43、出口退(免)税制度是指货物报关出口销售后,将其国内所缴纳的税收退还给货物出口企业或对出口企业给予免税的一种制度。

44、中国金融法:是指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因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5、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6、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运用自有资金,只代替客户承办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7、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48、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9、我国的股票交易仅指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的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0、债券交易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动。

51、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5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

53、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4、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55、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56、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57、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58、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痊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9、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0、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森林的管理、养护、营造、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环境保护法就是关于调整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有关确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62三同时制度也是环境保护和基本建设共同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一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给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工程项目)的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3、对外贸易是指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64、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5、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66、对外贸易调查: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预以查证的过程。

67、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69、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伪冒或仿冒的或其他虚假的标志从事市场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0、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71、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72、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73、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7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5、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76、房地产法:是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7、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8、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答: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2、主体构成不同;3、主旨思想不同;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答: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是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的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实行合并,应由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并方案,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订立合并协议。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可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上缴利润指标;银行驿被兼并企业原欠债务,可酌情停、减利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可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现行有关立法将合并和兼并分别称为亲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2、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4、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答: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答: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它是由个人独立投资、独立经营、独立享受收益、承担风险、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独立的经营体,它既不同于人合企业的合伙企业,也不同于作为资合企业的公司,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4、个人独资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一种独立进行商品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答: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行业相符合;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以注册资本作为企业对外债务所负责任的限度。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答: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这样规定是处于经济安全的考虑。因为我国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等于企业的自有资本、实收资本,企业以此作为借贷和其他信用的担保,作为风险责任与亏损承担责任的依据。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就意味着合营企业可以逃避应负的经济责任。

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规定,属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一是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相、维修、咨询等;二是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三是从事资源戡查开发的;四是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合作企业的主体包括外方合作者和中方合作者;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3、合作企业设在中国境内。

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答: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2、外资企业是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

答:1、定义种类不同;2、发行条件不同;3、转让方式不同等。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实物券式股票即纸面形式。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所以股票的类型与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公司法》将股票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开原则,指发行股份时,应将股份发行的有关情况和公司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公平原则是,指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是有价证券一种。按不同标准划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等等)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答:1、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2、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但法律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的除外;(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5)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经营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7)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答: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2、企业在整顿期间,由于本身的过错或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法院终结其整顿,宣告其破产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权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

答:债权和破产债权是有区别的。债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而破产债权,是指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的债权。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也就是说,破产债权可以不如数属行或根本不能履行。

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答:1、两者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规定的产品、项目和经济活动,一般地说,要比指导性计划指标重要得多;2、两者的法律效力和保证手段不同。指令性计划指标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必须执行的计划指标,违者要负法律责任。指导性计划指标不是靠国家强制力贯彻的,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有关执行单位可以适当变通,合理安排;3、两者的管辖关系不同。指令性指标由国务院管理,其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共同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决定、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也可增列少量指令性计划指标,报国务院批准执行。指导性计划指标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它们的授权机关提出。

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答:1、预算权发生于国家预算收支管理领域,体现国家的财政分配关系,是国家财政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预算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部门的预算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任何公民或非预算单位都不得享有预算权;3、预算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不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权,它具有经济内容;4、预算权的确定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性,不能由当事人约定;5、预算权与预算年度紧密相连,具有严格的周期性;6、预算权所体现的利益归于国家、归于全体人民。

25、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答:较之于私人采购,政府采购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政府采购主体一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我国主权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即由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所形成的财政资金;三是采购程序的法定性,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有严格的限定性;四是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26、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特征

答: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

27、简述税收的含义

答: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和特寂行为所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国家征收行为,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理解税收概念应明确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税收的目的;第二,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第三、税收主体;第四,税收的形式特征;第五,税收不具有惩罚性。

28、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答: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具体说,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税法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29、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30、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答: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1、简述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答:其作用在于保证投资者获得真实、充分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公平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有利于对发行人监督,促使其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减少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2、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答:经营者的权利:1、自主制定市场调节的价格;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4、检举、控吉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经营者的义务: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2、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3、经营者不得在加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3、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答:在《会计计》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是:1、合法性原则;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4、统一性原则

34、简述审计的特征。

答: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

35、简述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

答:1、森林年采伐限额。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所确定的年采伐数额。2、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许可证制度,是指采伐林木者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林木采伐的制度。3、关于森林和林木采伐的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3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答:1、公害性;2、潜伏性;3、长久性;4、复杂性;5、代价高

37、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答: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一个独立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它享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权,并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和企业自有的财产对外承担经济责任。一旦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对外贸易经营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38、简述垄断的特征。

答:1、形式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2、垄断者之所以能形式垄断势力凭借的是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3、垄断限制和排斥了竞争。

3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答:1、特定的经济部门;2、知识产权领域;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

40、简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实施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供销关系属于卖方市场,卖方垄断和控制着买方需要的商品。2、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交易相对人的主观意愿。

4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异同。

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一种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目的有:一是对内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是对外提高企业的信誉,向需要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家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注,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国际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也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申请认证。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产品的信誉,增强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1、定义不同;2、目的不同。相同:申请原则相同)

4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求偿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答:消费行为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民事行为,违法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相当于民事活动中侵权行为人的补偿性责任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民法特别法对于消费领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作出的双倍返还的规定就明显带有惩罚性特点,体现了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的特殊保障,区别与一般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的原则。就这一条款本身的规定来看,对于增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是非常有意义的。

44、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答: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所有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土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4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信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六、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益,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4、经济法主要运和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即通过国家经济法律、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属于第二性的。它主要反映着统治阶级对该类经济关系的意志;同时,在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中,也反映着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要求,并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的思想社会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以说,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经过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与原来的经济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它不是经济关系的原样照搬,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对之进行整顿、梳理、筛选、确认之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对原生的经济关系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我们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要使更多的经济关系尽可能通过法律的加工渠道升华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199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终于基本上完成了对企业认识的历史使命,在其第2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地确认和规定。第2条要点可概括为: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点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的法人。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者缺一不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3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4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一)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分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答: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组成。合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是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二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三是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四是向投资人分配利润。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按照投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件汇往国外。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合作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作企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有两种:1、法人型合作企业;2、合伙型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是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作各方的出资不必折算为货币形式计算比例,这样可以避免对实物如何作价的许多争议。《合作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主要有三种:董事会管理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合作企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办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在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合作企业法》第21条第三款还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承担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7、试述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

答:合作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特点,有较大的灵活性。合营企业在利润分配上采用的是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作企业与之不同。《合作企业法》第21条规定了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这种规定体现了合作企业的契约式合营的本质特点。险此之外,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不同的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目前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资金主要有两种方法:(1)从合作企业净利润(税后利润)中回收资金;(2)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税前)中回收资金。允许外方先行回收资金,这种办法实质上是合作企业通过灵活的利润的分配办法,实现资本的内部转移。在这样灵活的利润分配过程中,中方放弃本应分得的部分利润,购买外方的资本,虽然外方提前收回了资本,但是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责任。合作企业法确认了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各种分配利润的方法,但同时又明确规定,凡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8、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四项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3)公司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9、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答:破产财产在变卖时,如果成套设备的,应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才分散出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10、试述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答: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政法范畴。因为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国有资产管理法有效实施,受益人是全体国有,而不是某个公民或某家企业;从其内容看,它是关于国有资产的开发、利用、监管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而不仅仅是产权的交换问题。

12、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答:税法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也是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条件是指适用该税法的条件或情形,如纳税人的范围、课税客体的情形等;行为模式是指征税主体或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范围,如纳税人就什么东西或行为缴税、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间缴纳等;法律后果是指税收主体为一定行为以后的法律后果,如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给予制裁。税法构成要素之规定属于实体事项,因此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之规范属于税法实体规定。税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税收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责任八项。

13、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答:《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代表国家进行金融管理和金融调控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活动的中心,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最高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家发行银行、国家银行、储备银行、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属于国有所有,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13项职责:1、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4、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答: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包括:1、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性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2、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4、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15、试述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答: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16、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著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17、试述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答: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有: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政府,包括省级下各级人民政府。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间接的。这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8、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缺陷责任,也可直接称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在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中,该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原则的两个发展阶段。产品责任法最早出自买卖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合同法的性质,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是确定产品制造商和其他提供者承担合同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一般侵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犯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只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采用该原则。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仍属于般侵权责任,从而适用过错原则;严格责任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

19、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说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销售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而产品缺陷责任,各国多适用严格责任原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根据实际情况追偿。5、免责条件不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规定,产品缺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生大损失。8、诉论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0、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答:现有的民商法律法律制度中缺少有利于消费者的求济制度。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按照传统的民商事法律理念,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而这种不公平试图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或是有组织的消费团体也很难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在充分认识这一点基础上,由国家依自己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干预,对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它运用的方式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不同。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师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的关系,以形式平为理念来规定交易双方完全对利和处于强势的经营者更多的强制性义务来平衡双方的力量,避免在现实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以上种种实质不公平的情况。这种方式实质上是对只强调形式公平的一般合同法的补充,而法律的相关条款直接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对双方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样降低了消费者的交易成本也增强了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体现了更强的公权保护,或者说是公权干预。

21.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答;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七、案例分析题:

1、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2008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潢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潢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A市的行为合法。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 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89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91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 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 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4、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 1.合伙企业起名万利得汽修有限责任公司。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试分析:1.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及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合伙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在教材关于合伙企业特征中有阐述。
2.是有关合伙人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机构进行评估。┅┅因此,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 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 业名义取得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某乙以其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应办理过户手续,不得由某乙擅自处理。
3.第2527条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 4.第41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6、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_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可以适用中国法律,也可以适用外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期限不做约定,由双方根据经营状况另行协议。

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答: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2)第25条改为董事长由合营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应由他方担任。《合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3)第43条改为对合资经营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营双方签署协议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4)第44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5条合营企业属于服务性行业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限暂行规定》第3条的规定,合营各方举办服务性行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7、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 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 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试分析: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D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是合法的,A是不合法的,因为A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4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是违法者,A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BC承担违约责任。

8、某甲和某乙均为某市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公司)的董事。20009月某甲、某乙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某丙、某丁 合伙开办了一个化工原料厂,从事聚酯乙烯的生产。其产品与青松化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1月,青松公司发现本公司某甲和某乙的这一行 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某甲、某乙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某甲和某乙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青松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甲和某乙将其经营化工原料厂所得收入交给青松公司。

试分析:1.某甲和某乙与他人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的行为是否合法?  
2.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于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1.某甲和某乙同某丙、某丁合伙开办化工原料厂,其产品又与青松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这在法律上称为同业竞争禁止2008年全国最 2.《公司法》第61条第一款还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 。因此,青松公司免去某甲和某乙董事的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化工原料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9、某电视机厂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为了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的卡车给商场运货。电视机厂除收取彩电货款外还收取运输费。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

试分析:对某电视机厂的行为应如何征税?

答:某电视机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在这笔彩电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实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由于涉及不同的税务处理,需要严格区别,不可混淆。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 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13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 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 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1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1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电大某电视机厂该项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销售彩电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10、某青年作家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试分析: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家未超过8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

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850×20%=170(元)
3.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

17000×(1-20%×20%×70%=784(元)(2)(3500-800×20%×70%=378(元)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11章税法中涉及到的税的计算大致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对这些税种应掌握它们的纳税主体、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包括计税公式)、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等内容。

112008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

2.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 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22008×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 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 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答: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32008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繁忙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 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者不失是个 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繁忙

试分析: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答: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但是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 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14、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教材应当属于重点章节,这方面的案例非常多,我们选了四个案例。我想通过这几个案例提醒大家:一是注意教材里第四节、第五 节的内容,这两节的内容是非常实际的,涉及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个种类,可以说,每一种不正当行为都可以编制案例。要求大家要熟练掌握这几种不正当竞争行 为。 每一种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表现、法律特征等都要把握。

原告某A市光明食品厂生产的金猴牌果味奶糖以其奶味浓、果味纯正,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在市场上比较畅销。该省某B市一食品厂见金猴 果味奶糖销路好,就擅自印刷金猴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用在本厂生产的糖果上,与原告争夺市场。消费者买到假冒商品后,抱怨金猴果味奶糖质量下降, 使光明食品厂销路骤减,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光明食品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在市场上有假冒该厂的商品,经该厂调查,获知B市食品厂是生产假冒金猴果味奶糖的企业,工商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试分析:1.为什么说B市食品厂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处理本案时执法机关应如何适用法律?

3.执法机关应对B厂如何处罚?

答:1B市食品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A市光明食品厂相同的注册商标,属于一种典型的假冒商标行为。商标是企业的 宝贵财富,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商品信誉就是企业的生命,一个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由于自身在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的优势,在竞争中就可以争取非常有利的交 易条件。A市光明食品厂的金猴注册商标是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一种工具,因为它是企业信誉的标记,所以诚实经营者必定发挥商标的积极作用,争取 竞争优势;与此同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也会利用商标进行欺骗性的交易,获得非法利益。B市食品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商业 道德,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仅仅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作了普通规定和原则规定。如果一项违法行为既构成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违反了《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
3.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B市某食品厂做出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收缴未使用的有金猴标识的包装糖纸、赔偿商标专用权人的经济损失、罚款。

15、某医院药房采购员朱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赵某。赵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 厂里已做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朱某利欲熏心,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购买了价值7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赵某私下给朱某5 万元好处费。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试分析:1.赵某、朱某的行为属什么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答: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表明,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 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是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 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2)回扣是从账外秘密给付;(3)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4)回扣的目的是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

16、某医院经过介绍人刘某向广西某药厂订购片仔癀片100箱,双方在合同中订明,药厂给予医院10%的折扣优惠。医院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箱的货款,药厂提款后即向医院发货100箱。为酬谢介绍人刘某支付介绍酬金1000元。刘某依法交纳了个人所得税。试分析:1.医院与刘某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2.医院与药厂的行为是否属回扣?

答:1.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收取回扣,医院与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刘某所收取的是介绍人的劳务报酬即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明示入账,接受佣金的介绍人也应如实入账,依法纳税。卓越人社区-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2.医院与药厂之间也不构成回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医院和药厂合同中的优惠称为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项,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折扣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折扣与回扣的本质区别在于:折扣是在公开的前提下明示给付。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而折扣一般在合同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

16 20093月,某市一居民小区竣工,水、电、气等有待开通,竣工验收时,煤气公司的验收人员发现小区所用的煤气灶具和热水器不是煤气公司 指定的有关企业的产品,就认为不符合要求不能通气。承建小区的单位辩称:我们选用的煤气灶和热水器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过认证的优质产品,质量好,价 格合理,比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畅销。煤气公司的领导要挟:必须换上煤气公司指定的产品,否则不能通气,以免出现安全问题。

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哪类行为?
2.为什么说煤气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1.公用企业在国家授权下,垄断某一基础产业,占有独占地位,其特殊地位使公用企业有可能实施强制性交易行为,令消费者和使用者在胁迫下不得不接受公用企业所限定购买的经营者的商品。煤气公司限定用户必须安装某种牌号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就构成了强制性交易行为。
2.煤气灶、热水器等燃气具并不是国家授权由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的,而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经营,它们可以提供大体相同质量、相同价格和性能的 多种商品由用户自由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煤气燃气具的经营者之间,本来是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但是公用企业限定购买其所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实际上是强 制性地安排他人的交易活动。用户选择的煤气灶,其实符合国家标准,煤气公司假借安全问题为理由是不成立的,限制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燃气具生产、经 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公用企业指定该经营者的商品不是出于对使用者的负责;该商品之所以被公用企业所指定,往往也绝不是由于它的质量最好,价格最合理。 这种强制性交易的幕后,往往有一笔不可告人的交易:被指定的经营者从公用企业处得到了竞争优势,经营者又以好处费回报公用企业。社区-全国  这是对第18章第5节介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种: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的分析。这一节还要注意的问题有:降价排挤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行为表现、行为构成要件等重要知识点。

17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 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 伤。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A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答: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 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 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2.根据上述第(1)条的规定,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A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第(3)条的规定,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18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 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电试分析: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答: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 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 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B厂已经被并入C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 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C厂提出上述要求。卓越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某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某市5000平方区域的土地实施经济适 用房房地产开发。该区域内有市政府某机关办公房,并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某构件厂成品库房,该厂成品库房是5年前因厂房用地不够,经原市长的批准在该幅土地空 地上建造了成品库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对该幅土地进行开发,市政府某机关进行了搬迁;但某构件厂拒绝搬迁,双方发生争议。某构件厂 拒绝搬迁的理由是:首先,某构件厂是国有企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归本厂使用已有5年,某构件厂当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其次,某构件厂在该地建立 成品库房,是经老市长的批准,属于合法使用。
试分析:1A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土地实施房地产开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某构件厂对该土地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它所提出的拒绝搬迁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幅土地符合房地产开发的原则,按照市政规划进行。同时,与相关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出让金。
2.某构件厂对该幅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1)划拨。(2)采用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某构件厂仅有市长同意占地建库不符合法律规定

20 20095,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副食品公司于5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馆,餐馆验收合格并将货销出,但仅付款3000元,余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经于餐馆多次交涉,餐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副食品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餐馆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好再来"餐馆已经营2,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和纳税证件,属借用校劳动服务公司的执照。法院认为,"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劳动服务公司非法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具备营业资格,因而判决该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副食品公司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
:受诉法院为什么判决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支付欠款和利息的责任?

答:工商企业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后,才具备法人资格,获得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否则无权对外从事营业活动。这些单位如果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本案中"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设立,由于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系违法经营活动。因此,该餐馆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理应第23中学劳动服务公司承担。故受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1 20092,环球材料公司与某县农业机械厂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公司向机械厂提供线型钢材20,每吨价为1,200,共计货款24,000.合同订立后10天由农业机械厂预付货款12,000,环球公司分两次交货,以后,农业机械厂如约在10天内预付货款12,000,但材料公司未交货,虽经机械厂多次催货,材料公司既无货可交也不退款,机械厂遂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环球材料公司系一劳教释放人员以某县某乡的名义向县工商局申报成立,在申报申请中隐瞒了真实情况,注册资金自报10万元系子虚乌有,公司总经理、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由该劳教释放人员一人担任,只有几个临时招聘的临时工,经营场所系向其他单位租用

:环球材料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有关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的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从环球材料公司的实际情况看,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缺乏成立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活动,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具备法律资格的环球材料公司在既无资金又无货物的情况下,采取卖空的手段骗取他人货款,故该合同无效。在处理上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2 200851,某衬纸箱广与某县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某衬纸箱厂为县服装厂加工衣服包装箱10,000,每只加工费2,并由服装厂预付加工费10,000元。分两次交货,交货后余款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65日交给县服装厂纸箱5,000,经验收纸箱质量不符合要求,县服装厂拒收,同时通知纸箱厂余下5,000只也要退货,并要求纸箱厂退还预付款10,000,后来,纸箱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该村村委会报请县工商局批准纸箱厂停业,营业执照和公章由工商部门收 回其遗留财产全部移交村民委员会,债权债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理。县服装厂得知这一消息后,遂催还10,000元预付款,村委会长期不予归还,于是县服装厂向县法院起诉,要求纸箱厂付清欠款.

:本案的被告应当由谁担当?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被告对吗?
答:本案中纸箱厂系该村举办,倒闭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消灭,债权债务转移给该村村民委员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事人的规定,企业关闭后,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因而,法院应依法变更当事人,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的被告。服装厂将纸箱厂作为本案被告,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a25c3bc9cc7931b765ce15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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