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发布时间:2020-05-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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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20)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七届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论证、计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建设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市本级(含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利用市本级和镇级政府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业务用房等房屋建筑类项目;
(二)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贯彻宏观调控总体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按照轻重缓急确定投资计划和建设序时进度。
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利用好要素资源,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第二章 建设流程
第五条 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流程如下:
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联合前期评审〉确定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
定书核发〉初步设计审查〉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编制清单预算〉财政评审〉招标投标〉开工建设〉变更审批〉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报批〉绩效评估。
列入容缺审批的项目,按照《如皋市重大工业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容缺审批暂行办法》(皋政办发〔2015〕12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以及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计划期内项目安排导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共管共享。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项目储备,并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内容等开展研究,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项目由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共同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交通工程由市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共同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水利工程由市水务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由市城管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环保工程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其他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
第八条 按照项目类别,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把关,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储备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研究论证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合理开展。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首先要根据财力状况、资金来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确定年度拟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再就具体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通过有效形
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要明确分管领导,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建设规模,估算出与投资相关的所有项目的造价,并落实资金来源,逐项计算出单位造价和总投入。建设方案的建设标准要贯彻厉行节约、经济高效的要求,杜绝漏项缺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报少用多现象。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设方案,对资金来源、项目必要性、项目可行性、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单价等开展初步审核。
市住建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等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本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
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总额进行估算,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债务规模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整体控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行政审批局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审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专业性强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可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并将咨询意见作为项目研究论证的依据。也可根据项目类别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开展风险评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作为项目论证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年度计划制定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额度内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