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3-07-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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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建设人文化校园,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旅游业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处、团委批准成立的,由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院规院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第五条 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秘书处在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院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过院规院纪处分,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2、 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系(部)、中心、学院职能部门等。 3、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4、 有规范的章程;
5、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学生社团的全称为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会秘书处提供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及社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4、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 社团的终止程序;
7、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学生会秘书处领取《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社团登记表》《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社团会员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条 学生会秘书处收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院学生处、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会秘书处将《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分送学生处、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社团申请,院学生会秘书处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会秘书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学生会秘书处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会秘书处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愈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成立的院级社团,学院将统一发放社团证,由学生会秘书处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不得刻制公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由学生会秘书处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生处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会秘书处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会秘书处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院学生会秘书处确认后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会秘书处可报请院学生处、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学生会秘书处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a 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
b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c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d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e 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院学生会秘书处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会秘书处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院规院纪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会秘书处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应向学生会秘书处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或填写计划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学生会秘书处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及《山东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经院秘书处院团委领导考察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