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章程样本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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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合法权益,增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兴趣基本上自愿组织起来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如下简称“广州电大”)学生社团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她学生组织和学生合法权益,不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教诲方针,以创立文明校园,繁华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团结和引导广大同窗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第五条 广州电大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备广州电大正式学籍学生(含各类全日制及业余学生)。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指引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合用范畴是广州电大校本部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须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冠以“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精确反映其特性。
3.有相对固定社团指引教师或指引单位。社团指引教师应当是在广州电大任职或任教
教师;社团指引单位应当是我校有关教学部或行政处室。指引教师和指引单位必要熟悉该社团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指引。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公司家等担任社团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批准。
4.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社团须报经政府关于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请筹办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献: 1.筹办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状况登记表 4.社团指引教师(指引单位)状况登记表 5.组织机构 6.社员管理办法
7.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社团宗旨、活动范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6.章程修改程序 7.社团终结程序
8.应当由章程规定其她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收到筹办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办决定,不批准,应当向发起人阐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筹办:
1.申请筹办学生社团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2.校内已有性质、宗旨相似或者相似学生社团。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 4.在申请筹办时弄虚作假。 5.有校规校纪禁止其她情形。
6.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注册人数未超过50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办成立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办之日起1个月内(如遇寒暑假,则延至下学期开学1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办期间不得开展筹办以外活动。
第十四条 各教学部成立社团应报校团委登记备案并由教学部团总支指引其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
1.社团负责人是开展社团工作中坚力量,是学校各级学生干部重要构成某些。社团负责人普通指社团正副社长(协会会长等)
2.社团负责人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关于规章制度。 (2 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兴趣、兴趣和特长,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 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窗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3.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才,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学习成绩较差,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各学期合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 道德品质恶劣或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工作态度悲观,在被规定参加会议或活动中,浮现持续两次缺席或一学期合计三次以上缺席者。
(4 工作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5 不接受校团委管理或指引协助,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给学校团学工作或社团工作导致恶劣影响或其她不良后果者。
(6 浮现其她严重违背社团管理条例或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状况,不适当继续担任社团干部者。
4.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和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动或对其进行相应解决。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学校团委批准后,可自备一种代表本学生社团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图章不能是设计为圆形,图章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社团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活动。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引部门或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有关责任和义务由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面向全校和对校外活动,须提前2周将有指引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活动方案提交给学校团委审核备案。对于不符合学校和学生社团关于规定活动,校团委将不予备案,该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