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0-0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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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
(2011年10月15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促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年志愿者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院系分会以及各种开展关于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均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我校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是由我校各院系大学生青年志愿者组成的非盈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为学校、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协会在校党委和厦门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我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国务院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协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改善校园文化生活、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配合团中央关于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市发展、社区服务、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学生、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全校各院、部青年志愿活动,协调、指导其开展活动。 (七与校外志愿组织和团体的交流、合作,共同开展有关活动。 第六条 协会按照本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
(二组织实施审核协会及各院分会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 (四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协会及各分会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 建立校内志愿者登记制度,鼓励我校大学生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协会向登记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每年度在我校登记志愿者中评选优秀志愿者并给予表彰。
第十条
协会审议并通过各院分会或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并对全校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管理有关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财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简称青代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协会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青年志愿者服务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志愿者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即秘书处)是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
(三 向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协会成员的加入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调协会与各院分会的工作,使其保持紧密联系;
(七 听取、审议各院分会的工作报告;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协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热心为同学服务,有牺牲精神,不怕苦,不计名利; (二必须为在校青年志愿者;
(三乐于奉献,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未受过学校处分;
(五懂得科学管理方法,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能合理安排工作、学习、生活。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
1.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即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下设
四个部门:招募培训部、管理服务部、项目联络部、网络宣传部。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2. 协会秘书处享有以下职权
⑴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管理、协调,人力资源调配和志愿者培训工作;
⑵负责协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志愿服务项目; ⑶负责协会的企划和宣传工作,扩大协会的影响力;
⑷负责对外联络、交流,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