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草案模板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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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XXXX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云南省XX协会”。英文名称为“XXXX”,缩写“XXXX”。
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由从事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促进云南服务贸易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衔接国内与国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能力,共同应对风险,树立云南整体品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XX厅,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注册会址设在昆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沟通政府与企业,反映企业诉求,协助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及云南省鼓励服务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建立服务贸易各领域民间自律、协调机制,实现行业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
(三)积极对外宣传云南企业的实力,整合各方面的资1
源,塑造云南服务贸易的整体品牌形象;
(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掌握国际国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五)拓展对外渠道,加强对外交流管理,与境内外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和定期交流机制,为企业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六)组织企业参加重要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展览会、交易会,举办推介会、研讨会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 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八)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服务贸易行为,进行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
(九) 建设门户网站,搭建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云南服务贸易国际国内推介窗口,并提供行业、市场等公共信息服务;
(十)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 接受企业委托,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二 为境外企业提供投资环境,投资政策、法律咨询,决策顾问服务,并作前期市场调研; (十三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会员登记表》;
(二) 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不违反协会及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配合协会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 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或企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3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和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厅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1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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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