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7 01:26:2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篇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内容提要: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关键词: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目的 主体 内容 法律效力 责任

  一﹑正确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概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第5条的规定,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职工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1)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另一方是全体职工,全体职工一方由工会组织(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

  (2)具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而非民事、经济协议。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而且集体合同文本必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分析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之间的联系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合同在劳动法范畴内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劳动合同尽管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但与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区别。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强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已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概括起来,这种限制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受国家法律的限制。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提供社会保险等。二是受集体合同的限制。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企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为内容的协议。一般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有优先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法国《集体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可以像法律一样直接生效并对劳动合同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凡有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其相抵触,或者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的这些特点,使劳动合同独立于民事合同,置于劳动法的范畴。而由于劳动法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社会法,因此劳动法也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当程度上须体现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的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劳动法范畴,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法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重重,劳动关系状况令

  人堪忧,而这些矛盾的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仅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急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即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予以规范和协调。其中宏观机制即法律制度,中观机制即集体合同制度,微观机制即劳动合同制度。而在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人类宝贵经验和财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有共同之处﹐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

  三﹑深刻认识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以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

  1〃实行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

  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归纳为12项三个方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涉及(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职工培训(六)劳动纪律(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集体合同是通知集体协商订立的﹐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的规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是合法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协商内容、订立合同的条款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合法主要指《劳动法》和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及其它法律、法规与规定。二是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了劳动的义务,才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四是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兼顾各

  篇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 企业 。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协议,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协议时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都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劳动合同规定,那是单一的。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以及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

  第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

  第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

  第五,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致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助,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特征:

  (1)工伤保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2)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不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5)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受伤害者的事后救济,而且还注重对职业伤害的预防.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篇三: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地点、时间、方法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住房或食宿、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商业保险等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包括:

  (1)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2)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工时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险和特殊劳动保护等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如应审批而未审批等。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经济合同无效后,通常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与处理。劳动合同不是财产与财产的交换,而是劳动力与财产的交换。因此,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能采取返还财产与收缴非法所得的方式进行处理,而是采取撤销合同、修改劳动合同与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法律补救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

  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

  (四)试用期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过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因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且,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后,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韵,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后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干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和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通常可以包括以下几项: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明确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费用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明确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数额、约定服务期和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用的计算方法。

  (3)劳动者违约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四、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的性质与特点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谈判,就劳动者集体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但也有以下不同:

  (1)合同的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侧重规定用人单位有关劳动者共同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的义务,如集体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则仅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案例9-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甲于1993年进入某机械厂成为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3年。进厂后,甲发现该厂管理松懈,经常无事可干,工资也很低,又看到许多人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获得大量报酬,遂在19946月找一个临时工完成自己的基本岗位工作任务,将一半工资付给临时工,自己则在另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当时,该厂管理非常混乱,加之企业领导换届,实行计件工资,甲由他人代替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人过问。19954月,该厂新领导上任后发现甲的情况。随即作出书面通知,要求甲必须在15日内到岗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将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15日后,甲未回厂上班,机械厂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甲。甲不服,认为自己完成了厂里安排的劳动任务,产品质量也合格,至于是否自己亲自完成,无关紧要。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机械厂收回除名的规定。与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问:机械厂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案

  本案的核心是劳动者是否负有亲自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1.本案中,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甲与机械厂。劳动合同具有人身笥策,是亲自履行的合同,未经合同另一方(机械厂)同意,甲无权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合同。

  2.甲虽然名义上完成了工作任务(由临时工顶替),但违反了企业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如放任这种情况发展,将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混乱,用工权利受到侵害。

  3.甲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由他人顶替工作的行为是根本性违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机械厂给予甲15日补救劳动合同的机会,但甲收到回厂上班的通知后置之不理,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机械厂将甲收到通知后拒不回厂上班的情况视为旷工有合法依据,有权据此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关系。

  篇四:试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

  试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异同

  王

  [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相同点,更有不同点,通过对其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分析,我们能更全面地了解这两种合同。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异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特点外,它还具有主体的特定性,标准的单一性,内容的特殊性的特征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的一方是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它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主要规定的是企业义务方面的内容。集体合同一经订立,即适用于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全体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一切东西都商品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交换形式的契约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中最有意义的是劳动力成了自由买卖的商品。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为了争得劳动条件的改善,逐步联合起来,迫使雇主承认工人享有自由结社权和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相同点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平等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具有平等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些规定

  主要是针劳动合同讲的,但同样适用于集体合同。如XX 年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 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在意思表示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时都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劳动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劳动法》第 33 条和新《工会法》第20 条也有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的规定。

  3、在合法性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是合法的合同。《劳动法》第 18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国务院《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也作有相应规定,即也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4、在法律的约束性方面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性。对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 12 章第89-102 条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也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按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的过错不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体合同,《劳动法》第 35 条也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定束力”。因此,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组织及全体职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不同点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然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它们之间还有一定的区别。

  具体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主体方面的区别。我国《劳动法》第 16 条指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从法律上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用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它们必须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设立或通过核准登记以及按照标准章程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法人或组织。对于集体合同的主体,我国《劳动法》第 33 条及新《工会法》第20 条条二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因此可见,集体合同的主体没有个人。

  2、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内容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主要是对职工个人有关工资、劳保、福利方面的规定,而集体合同是对工会、企业及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有关劳动生产、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标准。两者在内容上虽然有联系,但不能混为一谈。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条款包含的内容。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这些法定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否则合同就不能成立。协商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法定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它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等。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以规定集体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方式来体现的。它包括企业和全体职工共同承担的义务;企业单方承担的义务;工会单方承担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劳动标准;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争议的处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签订程序方面的区别。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但签订的法定程序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设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先行为。集体合同签订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单位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所以,签订集体合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之后行为。

  4、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历史方面背景也有区别。劳动合同又称雇佣契约。它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占有,无产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除了自己仅有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不得不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与资产者签订雇佣契约。这是一种劳动力买卖的契约。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劳动协约。在 18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工人阶级为反对个人雇佣契约签订的苛刻劳动条件,进行斗争,迫使工厂雇主作出让步,签订团体协约,但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直到二十世纪初,经过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资本主义国家才被迫承认团体协约的法律效力,并颁布了关于签订团体协约(集体合同)的法律。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两者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有很大差别的。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活动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形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个人,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有时若干个职工在同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名,那只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简便形式,与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

  当事人在主体资格上有明显不同。

  6、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都以规定工作任务和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基本内容,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因为其标准条件,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都有原则规定,未尽事宜,则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详细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职工生活的各个具体方面。当个人劳动关系内容中的某些问题未由法律、法规、政策加以调整时,才在集体合同中加以规定。因此,集体合同的内容较为复杂、具体,如改善职工食宿条件的具体措施,工资增长的条件与标准等等。

  7、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参加到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中来,完成担任的工作任务,并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单位则给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等。集体合同的主要作用是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准则,集体合同内容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准绳。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

  9、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参加劳动之前。

  集体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是19世纪50年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美、英是集体合同产生最早的国家。早在1799年,美国费城的制鞋工人就与雇主进行过谈判。1850年,英国的纺织、矿山、炼铁业的工会团体与企业主之间开始达成一些协议,到1870年,工资标准等集体合同逐渐增多。1910年,英国商务院第一次发表集体合同调查报告指出,在1696年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563件,一般雇用条件集体合同1103件,其他30件。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也大都是在这一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资本主义国家已普遍采用集体合同这一契约形式来调整劳资关系。

  世界上集体合同立法最早的国家是新西兰。早在1904年,该国就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各种法律。其次是奥地利和荷兰,于1907年先后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1911年,瑞士颁布《债务法》,其中有两条规定了集体合同问题。尽管这一时期的集体合同立法比较简单,而且,集体合同多由民法规范加以调整,但是,自此以后,集体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开始被资本主义国家所认可。因此,这一时期在资本主义国家集体合同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虽有相同点,但更重要的是不同点,通过其不同点,我们才能了解二者的全貌。

  篇五: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经济法学

  论文题目: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异同

  内容提要: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比较,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必须另行定理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主体内容

  一、劳动合同及其特征

  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

  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

  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二、集体合同的概念就其一般意义来说应当是有共识的,但是从科学的角度严格分析,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解也还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的概念界定大体有这样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是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人、职员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参见19897月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出版,龚建礼等编著的《劳动法学教程》)。

  第二种观点:“集体合同即集体契约。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用名称团体协约。”“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团体协约大体有如下特征:1.当事人。从雇主一方说,是雇主或者雇主团体,从受雇人一方说则为团体,一般情况下工会即为代表受雇人的团体。”“在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一般是指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订立的关于调整该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协议;有时也可以由一个地区的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订立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参见1990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史探径著《劳动法》)

  第三种观点:“所谓集体合同,就是用人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团体与法人资格的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以规定劳动关系为目的所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方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但在劳动者方面则永远是团体。”(参见199412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出版,强磊博士、李娥珍(香港)著《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第四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及企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雇主及雇主团体。”(参见19953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刘继臣(现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写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种观点:“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双方的代表组织就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与保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XX8月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组织编写《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第六种观点:“集体合同又可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等。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商谈所缔结的书面协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与该工会组织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参见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7月出版,李伯勇、张左己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第七种观点:“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及职工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而缔结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而全体劳动者人员众多,不可能一齐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只能由工会作为代表出面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没有工会的,由

  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一方签订。不能单个职工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作为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当事人。”(参见关怀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19965月第1版)《劳动法学》)

  第八种观点:“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XX1月第3版),李景森主编、贾俊玲副主编的《劳动法学》)

  第九种观点: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改善集体劳动关系而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集体协议。”“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参见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审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综上所述,各种观点的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的认识是有共识的,这就是说,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就是用人单位的劳动标准。这些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就集体合同的表现形式也是有共识的,即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所不同的主要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亦即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参考文献

  [1]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2] 《布莱克法律辞典》

  [3] 《劳动法》

  [4] 《劳动法学教程》

  [5] 《当前中国的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6]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7] 《工会干部培训教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

  [9] 《劳动法学》

  [10]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abc434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9a.html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