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出现哪些情况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发布时间:2022-12-09 09:1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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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出现下列情况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会议有效。”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为什么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基层领导机构,是党的基层组织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或代表的民主权利。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该组织范围以内的所有有选举权的党员或经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除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外,都应当参加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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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以前,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种规定不尽合理,在选举人缺席多的情况下,当选者所得的赞成票有可能还不到有选举权人数的三分之一,很显然,这样做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能充分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党的十三大以后,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仍按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会议有效。但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需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经过实践,许多地方反映这种规定也不尽合理,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把没有参加会议投票的那部分党员,都算成了投不赞成票。
为此,本着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又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暂行条例》对会议有效人数和被选举人当选票数作了新的规定。这个规定既考虑了部分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实际情况,又强调党内选举是一件大事,必须使尽可能多的党员都参加。这个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便于党的基层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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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622eee2f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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