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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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
报告实施细则
本细则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一)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责任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填报《死亡证》
(三)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
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既往史及诊治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1)正常死亡个案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者,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明、社区/村委员会证明材料、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并由家属签名。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非正常死亡个案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四)死亡证的补发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五)死亡证的填写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
2《死亡证》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盖章。
3年后可出具打印的《死亡证》或直接使用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死亡证》

(六)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完善填报网络,将此项工作纳入医院综合考核内容。明确相关科室职责,由专人负责全院的《死亡证》的整理、查核、盖章及编码工作,并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 (七) 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信息管理制度,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应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302bbce4a7302768f9939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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