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3-04-30 18:37: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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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词解释
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5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利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5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6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17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干部、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1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1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2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1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2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23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使政机关作为第三立,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24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25不要式行政行为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26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28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9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0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1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2V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3情报公开制度:是指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4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35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3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向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8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39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0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1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2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必要的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3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4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5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46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和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47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317686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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