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马槽坡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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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马槽坡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双方依照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阳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梁广均
单位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邮政编码:529600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春市马槽坡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网上竞价出让方案的批复[2018]288号)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出让采矿权。
第四条甲方应当会同潭水镇、马水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因甲方过错对乙方采矿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享有依法请求恢复原状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采矿权的交付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
第六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位于阳春市潭水镇、马水镇,矿区范围由下15个坐标圈定:X坐标Y坐标序号X坐标Y坐标1244580037563990224458003756416232445551375642494244558437564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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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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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4007

1980西安坐标系。
矿区面积为0.6427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37.6米至+19米。
开采主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和建筑用石灰岩矿,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8136.79万吨,矿山设计规模为360万吨/年,产品方案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原矿和建筑用石灰岩矿碎石、石粉。
第七条甲方同意将采矿权出让给乙方,矿山开采规模360万吨/年,采矿权登记期限为24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包含基建期和闭坑期)
第八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此出让收益不包括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法定税费。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原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出让收益。第十条乙方同意申领采矿许可证之前,一次性付清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如需分期缴纳须报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在申领采矿许可证之前,乙方应当按下列要求准备相关的采矿权登记材料:
1)办理土地和林地使用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并办理相关评审、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2与甲方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并按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甲方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按规定缴存土地复垦保证金。
3)依照阳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春国土资发[2013]4号)的规定与当地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矿山开采用地协议书》《矿山开采生产生活用水协议》《矿区道路建设维护协议》和《防止污染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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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相关保证金。
4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后,向阳江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导致乙方无法采矿,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又被撤销、注销或吊销而导致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要自行妥善处理矿农关系,因矿农关系矛盾未能理顺而影响到矿山正常开采的,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乙方在采矿期间,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取得采矿权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让期限届满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届满,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应当向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矿山闭坑和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乙方向阳江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闭坑地质报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安全隐患排除治理等工作。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对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发生事由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且在事后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关于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乙方必须依合同约定按时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乙方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延期付款超过3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返还,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的,甲方必须依法颁发或协助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因甲方原因不能授予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需提前收回采矿权的,甲方应当协助乙方申请取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壹份,乙方及阳江市国土资源局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合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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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21d3eacad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b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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