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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办手续: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其父母在本地常住《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村(居)委、单位接收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申报人向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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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申办手续: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2、火化证明;
3、村居委会(单位、社区)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及时限:
申报人向死亡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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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户口迁移
申办条件:
区内户口迁移是指在河东区内常住户口居民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区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房管部门分配拥有使用权的公房或自购产权住房;2、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且实际居住;
3、其他合理正当的区内迁移。申办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房产证(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3、结婚证;
4、双方《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完备以上手续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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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申办条件: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派遣接收,在本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或未分配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
申办手续:
1、毕业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本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需同时完备下列相应手续:①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②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仅限于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原件、复印件;
5、本地生源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到大中城市正式就业,但由于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不能落户的,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同时完备下列手续:
①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暂不能落户证明;②《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中的“迁往地址”栏;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完备以上手续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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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投靠”人员落户(跨区)
申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