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指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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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申办手续:
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其父母在本地常住《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或其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其父母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5、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收养的孤儿、弃婴应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6、村(居)委、单位接收证明;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申报人向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1



死亡注销户口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申办手续: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推断书》;2、火化证明;
3、村居委会(单位、社区)证明;4、死亡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及时限:
申报人向死亡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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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户口迁移
申办条件:
区内户口迁移是指在河东区内常住户口居民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区内户口迁移必须坚持“人户一致、正当合理”迁移的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房管部门分配拥有使用权的公房或自购产权住房;2、夫妻、父母与子女之间、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相互迁移且实际居住;
3、其他合理正当的区内迁移。申办手续:
1、个人书面申请;
2、房产证(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3、结婚证;
4、双方《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完备以上手续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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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申办条件: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同意派遣接收,在本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或未分配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
申办手续:
1毕业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就业推荐书》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在本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需同时完备下列相应手续:①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②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来鲁就业申请表》(仅限于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原件、复印件;
5、本地生源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到大中城市正式就业,但由于达不到当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不能落户的,需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同时完备下列手续:
①由当地公安机关或就业单位出具的暂不能落户证明;②《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更改《户口迁移证》中的迁往地址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完备以上手续在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


4


“亲属投靠”人员落户(跨区)
申办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地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成年子女无业且无其他合法固定住所,长期随父母居住的可投靠父母落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申办手续: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被投靠方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5、单位、村居接收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2)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3)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及时限:
以上人员完备上述手续后,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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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类户口迁移(跨区)

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住房面积不限),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指其在大陆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购建住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其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村居、单位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以上人员完备上述手续后,由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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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年龄

1、个人书面申请。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时,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16周岁以上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下人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2、原始材料。(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老户口卡片、老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医院出生档案、住院病历、计生档案、预防接种证、保险单等)
3、人事档案。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供人事档案中最早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的《登记表》原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办程序及时限:
以上人员完备上述手续后,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分局。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局。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3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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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1、个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未满18周岁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5、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6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7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8因父母离异,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申办程序及时限:
申请变更姓名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理由正当、手续齐全的,由内勤当场办理;申请变更姓氏的,由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3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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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
1、在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2、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3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4、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年龄、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
5、从外地移居本地户口,需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6、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的;
7、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的;
8、对于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领、华侨回国定居申领、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领的;
9、现役军人、武装警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按规定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二、居民身份证申办程序及时限
1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手续,要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照片、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纳证件工本费。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发证(遇法定节假日领证日期顺延)
2、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可以凭派出所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凭据到分局办证服务厅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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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暂住登记;年满16周岁,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应申领《暂住证》
一、办证范围
1、外省、市到河东行政区域内暂住的人员;
2、驻河东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户口虽已迁回原籍(含持《户口迁移证》未落户人员,但持本地居民身份证仍在本地暂住的人员;
3、驻河东区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学生在校期间未迁户口的,院校驻地派出所应做暂住登记;在院校以外租房居住的应办理暂住证。
二、办理手续及时限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2、居住在居民家中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标准照片1张;4、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办理《暂住证》且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对集体申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对个人申办的,当场发证。
三、相关规定
1《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有效期内暂住地变更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办理换证手续。遗失《暂住证》的,应申请补发新证。离开暂住地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2、严禁取、领、借、让、卖、伪造变造住证3暂住人口应当随身携带暂住证等有关证件,公安机关查验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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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暂住人口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争做文明市民;
5、暂住人口租住、务工前,应分别与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或雇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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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1dd2c156c175f0e7cd13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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